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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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环海罚 [2020]第6号 | 浙江省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环海罚[2020]第6号宁波英格瑞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海明联系地址:海曙区横街镇水家村我局于2020年5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我局对你公司涉嫌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过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5月14日对宁波英格瑞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涂原子灰工艺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车间未封闭,废气无组织排放。2020年6月10日,我局作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环海罚听告字[2020]第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该告知书于2020年6月11日直接送达。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认为,你公司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三万元。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江东支行(银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57-773号)。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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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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