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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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石牌百旺缘餐饮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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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57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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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4-25 |
2 |
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雨晓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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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743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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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1-03-15 |
3 |
梁炯著与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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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0501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梁炯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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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12-08 |
4 |
何春凤、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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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1295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何春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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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2-26 | 2020-03-25 |
5 |
何春凤、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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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663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何春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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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6 | 2019-07-03 |
6 |
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李宽亮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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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执2491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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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6-17 | 2019-07-03 |
7 |
何春凤与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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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民初2385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何春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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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1-23 | 2020-03-21 |
8 |
黄志红、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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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执24418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黄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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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1-15 | 2020-03-27 |
9 |
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宽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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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1663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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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8-07-16 00:00:00 | 2018-11-06 |
10 |
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与姜银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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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1663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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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7-11-10 | 2018-11-0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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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6民初367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峻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绍德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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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8 |
2 | (2018)粤0106民初367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峻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绍德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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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8-05-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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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16565号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申立、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宏立汇电脑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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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656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申立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宏立汇电脑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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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6565号黄申立、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宏立汇电脑经营部: 原告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申立、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宏立汇电脑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一黄申立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欠缴的固定租金23888元、商场管理费1792元、综合服务费17914元,及相应滞纳金;二、被告一黄申立向原告支付3个月固定租金、商场管理费、综合服务费25524元作为违约金;三、被告二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宏立汇电脑经营部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黄申立承担。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你方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024262021-07-2716:54:43:484联系人:叶泓、张杳(2021)粤0106民初16565号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申立、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宏立汇电脑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黄申立、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宏立汇电脑经营部: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联系人:叶泓、张杳电话:020-830067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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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2 |
(2019)粤0106民初27435号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雨晓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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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743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雨晓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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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27435号王雨晓晨:原告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百脑汇公司)诉被告王雨晓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2743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雨晓晨向原告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租金(包括柜位租赁费及商场综合服务管理费)合计775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雨晓晨向原告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间、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租金(柜位租赁费及商场综合服务管理费用)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当期欠费为本金(其中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租金31000元,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间租金31000元,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租金15500元),分别自当月15日起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不应超过原告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主张的年利率4.35%),均计至被告王雨晓晨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雨晓晨向原告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水费568.62元、电费8180.82元。四、被告王雨晓晨向原告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62000元席位保证金不予退还。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雨晓晨向原告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清场搬运费1300元。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雨晓晨向原告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租金(包括柜位租赁费及综合服务管理费)14467元。七、驳回原告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8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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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3 |
(2020)粤0106民初34170号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与侯绵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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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417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侯绵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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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4170号侯绵发: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侯绵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原、被告签订的《百脑汇餐饮租赁合同》、《百脑汇商场综合服务管理合同》于2020年6月10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6月9日期间欠缴的租金75282元、商场综合服务管理费112922元及相应滞纳金(以每日应付费用的千分之五自2019年11月10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至今欠缴的电费2105.86元,水费53.46元及相应滞纳金(以每日应付费用的千分之五自2020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装修保证金12000元用以抵扣第二项诉讼请求的租金;5、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席位保证金57680元作为违约金原告不予返还;6、被告向原告支付3个月租金及综合服务管理费86520元作为违约金;7、被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以日租金及日综合服务管理费的5倍自2020年6月10日起计至原状返还房屋之日止),并办结以原告商场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等变更或注销手续;8、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18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536002342020-10-1217:05:05:206联系人:神晓琳、张杳(2020)粤0106民初34170号广东百脑汇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与侯绵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侯绵发: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联系人:神晓琳、张杳电话:020-830067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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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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