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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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晓婵与佛山市大自然绿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大自然绿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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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9806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余晓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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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1-07-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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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2072民初98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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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9806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余晓婵 被告- 佛山市大自然绿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大自然绿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广东正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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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9806号佛山市大自然绿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晓婵与被告佛山市大自然绿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大自然绿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广东正轩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9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余晓婵与被告佛山市大自然绿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签订的大自然家居环保家装工程合同于2019年7月7日解除;二、被告佛山市大自然绿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大自然绿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共同向原告余晓婵返还工程款179284.5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179284.5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郑鸿生应当在被告佛山市大自然绿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大自然绿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余晓婵其他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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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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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98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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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9806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余晓婵 被告- 佛山市大自然绿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大自然绿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广东正轩科技有限公司 郑鸿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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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9806号佛山市大自然绿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晓婵与被告佛山市大自然绿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大自然绿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广东正轩科技有限公司、郑鸿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2072民初98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与佛山市大自然绿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签订的大自然家居环保家装工程合同于2019年7月7日解除;2、判令四被告连带返还余晓婵装修款179284.5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从2019年7月8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9)粤2072民初98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佛山市大自然绿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3月4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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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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