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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平物业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布吉路1028号中设广场B座6F
    • 简介:-
    • 法律诉讼 500
    • 法院公告 9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50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加洲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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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29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加洲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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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02 2021-09-06
    2

    北京市丰台区博龙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等与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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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2民终8492号 物权保护纠纷

    上诉人-北京石龙房地产开发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博龙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北京金鹏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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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6 2021-06-23
    3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骆阿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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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民初57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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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1-06-15 2021-08-26
    4

    罗鹏、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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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10622号 人格权

    申请执行人-罗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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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6-08 2021-07-19
    5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白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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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40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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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9-09
    6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贾凌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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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12民初1296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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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1-05-12 2021-05-28
    7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王府花园开发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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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14民初70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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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1-04-23 2021-07-07
    8

    唐小平、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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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05民初272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唐小平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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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1-04-19 2021-04-30
    9

    卢京美、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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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05民初272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卢京美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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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1-04-19 2021-04-30
    10

    罗某1、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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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9210号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上诉人-罗某1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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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2 2021-05-02

    法院公告9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渝0112民初334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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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9-14
    2 (2018)渝0112民初35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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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9-13
    3 (2018)渝01民终200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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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重庆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03
    4 (2018)渝0112民初35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李诗辉 马伟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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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4-13
    5 (2018)渝0112民初35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董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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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3-23
    6 (2018)渝0112民初334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敬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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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3-22
    7 (2017)渝0112民初40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熊钒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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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8-29
    8 (2017)渝0112民初405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蓝家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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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8-29
    9 (2017)渝0112民初405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蓝家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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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4-1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304民初36818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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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6818号之一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bold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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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6818号之一王顺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4民初368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顺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8102.16元、专项维修资金736.56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按上述欠费月份分批计算,每月拖欠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的违约金均以该两项费用每月发生总金额285.12元为基数自发生次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计算至2019年2月27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8元、被告负担60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已于当日刊登本院官网公告栏)二○一九年四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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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0
    2

    (2018)粤0304民初3681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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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681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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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6818号王顺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2月27日16时,请提前二十分钟到本院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询问具体庭审地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公告已于当日刊登本院官网公告栏)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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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13
    3

    (2018)浙0602民初7519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未阳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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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02民初751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王未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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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王未阳(3306231975****4612):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751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41271.5元,2010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车位管理费386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现暂计19452.4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水费及分摊水电费555.1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韩咪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月琴、张穆庚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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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30
    4

    (2018)渝0112民初35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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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35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董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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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3575号董小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董小兰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董小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2012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7402.43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董小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冉阳联系电话:(023)67177512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13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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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3
    5

    (2018)渝0112民初35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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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35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董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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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董小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董小兰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2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7402.43元及滞纳金3374.7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举证期限可由承办法官视情况延长)。本案定于2018年7月12日10时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冉阳联系电话:(023)671775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月23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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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23
    6

    (2017)渝0112民初40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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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405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蓝家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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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4051号蓝家会: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蓝家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蓝家会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蓝家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5732.3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蓝家会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冉阳联系电话:(023)67177512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29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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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29
    7

    (2017)渝0112民初40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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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40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熊钒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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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4049号熊钒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熊钒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熊钒作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熊钒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3646.94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熊钒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冉阳联系电话:(023)67177512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29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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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29
    8

    (2017)渝0112民初40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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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40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熊钒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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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4049号熊钒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熊钒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熊钒作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3647.04元及滞纳金634.0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举证期限可由承办法官视情况延长)。本案定于2017年7月19日15时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冉阳联系电话:(023)671775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4月14日上传日期:2017年04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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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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