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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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泽春与康沣深圳前海沣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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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8执恢2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凌泽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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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2-30 |
2 |
凌泽春与舒琼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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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5民终9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凌泽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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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6-28 |
3 |
凌泽春与王土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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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5民终9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凌泽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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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07-14 |
4 |
舒琼与凌泽春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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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8民初912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舒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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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2019-06-26 | 2019-12-30 |
5 |
王土火与凌泽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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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8民初904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王土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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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2019-06-26 | 2019-09-27 |
6 |
凌泽春与深圳前海沣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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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执4768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凌泽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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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2017-04-17 | 2017-09-08 |
7 |
凌泽春与深圳前海沣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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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51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深圳前海沣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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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0-12 | 2016-11-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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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8民初91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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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8民初912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舒琼 当事人- 深圳前海沣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凌泽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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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8民初9122号深圳前海沣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舒琼诉凌泽春、第三人康沣、王土火、喻宏霖、深圳前海沣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8民初9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得追加舒琼为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日附注:案件承办人民一庭刘婧联系电话4951917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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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
2 |
(2018)渝0118民初90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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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8民初904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前海沣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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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8民初9045号深圳前海沣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土火诉被告凌泽春、第三人深圳前海沣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康沣、舒琼、喻宏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因你公司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31日上午9点1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1日附注:案件承办人民一庭刘婧联系电话495191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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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
3 |
(2018)渝0118民初90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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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8民初904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前海沣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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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8民初9045号康沣(522427196903147277):本院受理原告王土火诉被告凌泽春、第三人深圳前海沣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康沣、舒琼、喻宏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31日上午9点1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19日附注:案件承办人民一庭刘婧联系电话495191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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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
4 |
(2018)渝0118民初90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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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8民初904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王土火 当事人- 深圳前海沣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凌泽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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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8民初9045号康沣(522427196903147277):本院受理原告王土火诉被告凌泽春、第三人深圳前海沣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康沣、舒琼、喻宏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19日上午9点15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6日附注:案件承办人民一庭刘婧联系电话495191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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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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