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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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谭灿洪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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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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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谭灿洪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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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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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温志锋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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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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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邓成洪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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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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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陈水贵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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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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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杨恒锋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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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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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薛红英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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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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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吴泽聪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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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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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霍世隆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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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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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严永峰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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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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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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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803民初34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被告- 詹耿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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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G15 | 2020-03-27 |
2 | (2019)粤1803民初41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被告- 陈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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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9-12-19 |
3 | (2019)粤1803民初34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被告- 詹耿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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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G68 | 2019-11-19 |
4 | (2018)粤1803民初9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被告- 陈成彬 陈冬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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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G37 | 2018-10-18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被告- 陈成彬 陈冬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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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G50 | 2018-06-07 |
6 | -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叶美兴 被告- 曾庆滔 潘志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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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9 |
7 | -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叶美兴 被告- 曾庆滔 潘志英 第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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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G88 | 2018-03-29 |
8 | (2017)粤1803民初17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被告- 滕长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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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G34 | 2018-01-25 |
9 | (2017)粤1803民初17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被告- 滕长青 清远市清新区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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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5 |
10 | (2017)粤1803民初23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被告- 龚静 刘胜 刘淇元 清远市森森金属有限公司 清远市通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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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G48 | 2017-11-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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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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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民初37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被告- 冯诗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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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粤1803民初37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与被告冯诗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冯诗诗(女,汉族,1976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大陂头村委公苏良村35号,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7609258000。)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0年1月1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842409.78元及利息、罚息、复息51015.43(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8月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3.确认原告对抵押物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古龙路2号云玺碧桂园1号楼2202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2月8日09时30分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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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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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03民初394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被告- 范惠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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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诉被告范惠良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范惠良,女,汉族,1970年8月29日出生,地址为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新大道18号瑞枫花园2号楼A梯3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7008290021。)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公告送达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3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范惠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4863.10元及利息、违约金(计至2020年6月1日止,利息14914.49元、违约金2985.02元,从2020年6月2日起利息、违约金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范惠良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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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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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03民初399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被告- 谭灿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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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诉被告谭灿洪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谭灿洪(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地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洄正村委会回兰村62号,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6502154397)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公告送达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3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谭灿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8673.51元及利息、违约金(计至2020年6月12日止,利息7526.4元、违约金5757.56元,从2020年6月13日起利息、违约金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谭灿洪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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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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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03民初391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被告- 曾金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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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被告曾金伙信用卡纠纷一案[(2020)粤1803民初3917号],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曾金伙(男,1986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东安村委会蔗寮村20号,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8605028317)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曾金伙公告送达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3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曾金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54.68元及利息、违约金(计至2020年7月12日止,利息333.12元、违约金254.55元,从2020年7月13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曾金伙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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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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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03民初426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被告- 叶玉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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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诉被告叶玉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叶玉英(女,1976年9月6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坝仔村委会圩尾村14号,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7609068426)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公告送达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3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叶玉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40468.13元及利息、罚息(计至2020年6月5日,利息17225.43元、罚息1622.57元,2020年6月6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二、被告叶玉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2000元;三、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对被告叶玉英提供抵押的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中60号山湖世纪花园8幢B座2903房屋在上述第一、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玉英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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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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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03民初394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被告- 麦小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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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诉被告麦小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麦小艳,女,汉族,1997年8月30日出生,地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联滘村委会建福村34号,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9708308383)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公告送达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3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麦小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64.61元及利息、违约金(计至2020年6月12日止,利息608.36元、违约金557.72元,从2020年6月13日起利息、违约金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麦小艳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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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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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03民初398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被告- 何房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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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诉被告何房带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何房带,曾用名何煌带,男,汉族,1967年3月28日出生,地址为广东省英德市大洞镇庙坑村委会沙郎组,公民身份号码441822196703284137)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公告送达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3民初3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何房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8982.21元及利息、违约金(计至2020年6月12日止,利息4558.06元、违约金2170.37元,从2020年6月13日起利息、违约金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房带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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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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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03民初393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被告- 陈水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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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诉被告陈水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陈水金,男,1985年8月2日出生,地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雷坑村委会上村二队18号,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8508028331)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公告送达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3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陈水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67.32元及利息、违约金(计至2020年6月12日止,利息519.57元、违约金1445.89元,从2020年6月13日起利息、违约金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水金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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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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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03民初393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被告- 邓建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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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诉被告邓建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邓建斌,男,1994年6月3日出生,地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石场路西五巷3号202,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9406030013。)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公告送达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3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邓建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873.14元及利息、违约金(计至2020年6月12日止,利息607.81元、违约金382.08元,从2020年6月13日起利息、违约金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邓建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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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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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03民初394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 被告- 邓永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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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诉被告邓永健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邓永健,男,汉族,1995年7月20日出生,地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风云村委会大段田村4号之二,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9507207236)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公告送达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3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邓永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新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823.06元及利息、违约金(计至2020年6月12日止,利息900.01元、违约金555.25元,从2020年6月13日起利息、违约金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邓永健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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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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