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叶立元与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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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民初161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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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14 |
| 2 |
陈我军、周祥昌等与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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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580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周祥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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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18 |
| 3 |
浙江省新昌县兴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纪元丝绸服装有限公司、新昌县纪宏丝绸服装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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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24民初33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省新昌县兴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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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4-02 |
| 4 |
王雪绍与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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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5848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王雪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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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3-01 |
| 5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白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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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执1778号之八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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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3-12 |
| 6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史小维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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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执异3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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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2-01 |
| 7 |
嵊州联合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白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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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民终354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嵊州联合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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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19 |
| 8 |
白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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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50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白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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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1-10 |
| 9 |
陈我军、周祥昌等与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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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513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周祥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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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0-14 |
| 10 |
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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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民再68号 | 追偿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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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08-19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保证合同纠纷 |
被告- 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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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7-06-05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浙0683执2430号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6 | 详情 |
| 2 | (2021)浙0624执1385号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2 | 详情 |
| 3 | (2020)浙0683执1778号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9 | 详情 |
| 4 | (2019)浙0683执3841号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8 | 详情 |
| 5 | (2019)浙0683执3840号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8 | 详情 |
| 6 | (2019)浙0683执3833号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7 | 详情 |
| 7 | (2019)浙0683执3472号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3 | 详情 |
| 8 | (2018)浙0110执3119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9 | 详情 |
| 9 | (2018)浙0110执3118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9 | 详情 |
| 10 | (2018)浙0110执3117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9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浙0683民初2203号_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新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新、俞晓红民间借贷纠纷裁定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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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220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新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张新 俞晓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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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新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新、俞晓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新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新、俞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3民初22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398元,依法减半收取7699元,由原告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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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 2 |
(2019)浙0683民初2203号原告浙江红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网络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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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220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新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张新 俞晓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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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新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新、俞晓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新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新、俞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张新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嵊州市鑫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俞晓红按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新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25日15时0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祖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志文、人民陪审员马苏亚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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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 3 |
(2018)浙0683民初4951号原告姚长江、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炯忠、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副本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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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49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 姚长江 被告- 叶炯忠 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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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炯忠:本院受理审理原告姚长江、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炯忠、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495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叶炯忠、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姚长江为履行保证责任向徐鸿铭代还的380万元,并支付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114万元,并继续以3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付清日止,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叶炯忠、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所花去的律师代理费1314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商红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玲亚、人民陪审员王跃三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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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
| 4 |
(2017)浙0102民初1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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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11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方建中 被告- 史小维 姚长江 王昊 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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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小维、姚长江、王昊、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方建中诉史小维、姚长江、王昊、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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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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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5378号原告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建设公司)与被告叶炯忠、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恒建设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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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537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叶炯忠 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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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炯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建设公司)与被告叶炯忠、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恒建设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3民初5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叶炯忠应返还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累计7943962.25元,并赔偿该款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叶炯忠应承担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5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555元,由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5555元,叶炯忠、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055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04596283,开户行:浙江绍兴恒兴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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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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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262号原告嵊州市银河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姚长江、史小维、戚裕栋_追偿权纠纷_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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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3民初26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嵊州市银河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 姚长江 史小维 戚裕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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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姚长江、史小维、戚裕栋: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银河铝业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26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向嵊州国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1626000元,并支付该款自代偿日起至归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其中909000元自2015年12月7日起计算,717000元自2016年4月8日起计算);2、判令被告姚长江、史小维、戚裕栋在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各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5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朱干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普润、卢顺昌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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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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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5378号原告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炯忠、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副本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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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537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叶炯忠 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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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炯忠:本院受理审理原告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炯忠、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83民初5378号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商红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史海燕、人民陪审员倪善良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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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 8 |
(2016)浙0683民初5378号原告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炯忠、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副本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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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537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叶炯忠 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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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炯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炯忠、浙江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为其向其债权人垫付的借款、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在内所有款项共计32996909.25元,并支付各款自代偿之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二为被告一应该承担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商红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善良、人民陪审员史海燕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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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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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469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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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46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万向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 新昌县丰和置业有限公司 陈美英 李伟江 胡莺瑛 潘绍军 石钰丽 姚长江 史小维 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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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杭下商初字第4696号石钰丽:本院受理原告万向信托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新昌县丰和置业有限公司、陈美英、李伟江、胡莺瑛、潘绍军、石钰丽、姚长江、史小维、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46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万向信托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000000元及赔偿金15750元;二、被告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向信托有限公司利息878000元、罚息196625元(暂计至2015年10月12日,此后以本金15000000元按年利率18.15%计算至2015年11月5日,此后以本金18000000元按年利率18.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67640.51元(暂计至2015年10月12日,此后以利息87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若被告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万向信托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新昌县丰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磕下村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证书:新国用2013第434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若被告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万向信托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嵊州市浦南大道399号香缇墅3幢4号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浙嵊房他证嵊字第20140623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19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新昌县丰和置业有限公司、陈美英、李伟江、胡莺瑛、潘绍军、石钰丽、姚长江、史小维对浙江汇隆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万向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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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2 |
| 10 |
(2015)绍嵊商外初字第5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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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商外初字第50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姚长江 史小维 吕伯红 竺晓贤 潘绍军 陈美英 浙江沁箭建设有限公司 新昌县丰和置业有限公司 新昌县金博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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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长江、史小维、吕伯红、竺晓贤、潘绍军、陈美英、浙江沁箭建设有限公司、新昌县丰和置业有限公司、新昌县金博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长江、史小维、吕伯红、竺晓贤、潘绍军、陈美英、浙江沁箭建设有限公司、新昌县丰和置业有限公司、新昌县金博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绍嵊商外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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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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