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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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与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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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3财保1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成都瑞欣路面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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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03 |
2 |
李富华、陈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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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4民终92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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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8-13 |
3 |
谭忠月、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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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6800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上诉人-谭忠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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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8-27 |
4 |
王开来、王贤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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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4民终99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开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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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8-13 |
5 |
韩立明、赵玉兴等与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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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227民初7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赵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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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02 |
6 |
赵亮与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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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227民初11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赵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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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02 |
7 |
广安阿里建材有限公司,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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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81民初8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安阿里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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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29 |
8 |
四川掘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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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81民初1092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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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29 |
9 |
华蓥泰士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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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81财保13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华蓥泰士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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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29 |
10 |
四川掘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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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681财保1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掘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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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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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德艮 被告- 宁美雄 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崔广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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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G62 | 2018-04-15 |
2 | (2016)川0116民初375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明超 明方全 黄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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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县人民法院 | G91 | 2017-07-02 |
3 | (2015)民一终字第19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被告- 张贤亮 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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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嘉禾县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6-09-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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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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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81民初1164号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邓世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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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7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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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2 |
(2018)渝0156民初28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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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56民初285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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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56民初2853号刘臣:本院受理莫凌诉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30日。本案定于2019年7月29日14时30分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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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3 |
原告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成都金品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行建设有限公司、都江堰文汇投资有限公司、刘军、杨莉萍、车小琴、孙继君借款合同纠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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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6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成都金品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都江堰文汇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华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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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成都金品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行建设有限公司、都江堰文汇投资有限公司、刘军、杨莉萍、车小琴、孙继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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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
4 |
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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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81民初627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唐志春 被告- 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王绍清 林素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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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681民初627号原告唐志春与被告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王绍清、林素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志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绍清、林素琼的起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撤诉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春撤回对被告王绍清、林素琼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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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
5 |
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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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81民初4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德艮 被告- 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崔广禹 宁美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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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681民初464号原告梁德艮与被告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崔广禹及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宁美雄向原告梁德艮支付赔偿款2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1年7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8年2月1日止);二、驳回原告梁德艮对被告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崔广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5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8050元,由被告宁美雄负担。公告费原告已垫交,由被告宁美雄在履行义务时,一并将该款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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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
6 |
(2018)川01民初64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文书送达及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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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6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成都金品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都江堰文汇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华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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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诉成都同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金品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行建设有限公司、都江堰文汇投资有限公司、刘军、杨莉萍、车小琴、孙继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1民初641号参加诉讼通知书、第三人应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相关庭前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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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7 |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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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81民初627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唐志春 被告- 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王绍清 林素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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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清、林素琼:本院受理的(2018)川1681民初627号原告唐志春与被告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王绍清、林素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剩余租赁费用220009.6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王绍清、林素琼在上述款项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3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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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
8 |
上诉人明超、明方全与被上诉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黄朝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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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6807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 明方全 明超 被上诉人- 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黄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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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民终16807号上诉人明超、明方全与被上诉人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黄朝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于2018年6月13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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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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