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安市监处〔2020〕926号 |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鉴于当事人使用时间较短,且案发后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并已完成涉案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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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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