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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游集团

    玉环市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邮箱:-
    • 地址:浙江省玉环市楚南塘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玉卫公罚〔2021〕127号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

    当事人:玉环市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楚门镇楚南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74050532XK,单位电话13968495333。法定代表人:王珍彩,女性,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3223,1977年4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市清港镇迎宾路3号,联系电话13967698992。案  由: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承办机构:玉环市卫生监督所案情及违法事实:玉环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7日对位于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楚门镇楚南塘的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1、该场所出入口开放,售票处有人员进出。2、造浪池内有人员游泳。3、沈建志出示了营业执照,不能出示卫生许可证。2021年7月27日,本机关以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为由依法受理并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系公共场所(游泳场)经营者。2021年7月27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2021年8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经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相关证据:证据组1:2021年7月27日,营业执照复印件、王珍彩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工作人员身份证明书、沈建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证明: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珍彩及身份信息,当事人委托沈建志全权处理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接受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等行政执法管理事宜等事实。;证据组2:2021年7月27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沈建志询问笔录1份。证据证明:当事人从2021年7月X日至2021年7月27日案发止,在玉环市楚南塘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提供游泳服务等事实;证据组3:2021年7月27日,卫生监督意见书、公告、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各1份。证据证明:证明2021年7月27日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公告等事实;证据组4:2021年8月2日,现场笔录、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证明:证明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其违法行为。争议要点:无。处理建议:本案经调查,违法事实已清楚,建议结束调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1个月以下的,一般情形,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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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2 详情
    2 玉卫公罚〔2019〕177号 市卫生健康局

    当事人:玉环市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珍彩。根据卫生执法中发现,本机关于2019年7月3日以当事人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为由依法受理并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系公共场所(游泳场)经营者。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孙云哲、雷鹏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救生员工作。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关于“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王珍彩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工作人员身份证明书、沈建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珍彩及身份信息,经营项目游泳场,当事人委托沈建志全权处理当事人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接受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等行政执法管理事宜等事实。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沈建志询问笔录、雷鹏询问笔录、雷鹏身份证复印件、孙云哲询问笔录、孙云哲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孙云哲、雷鹏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救生员工作等事实。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证明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等事实。4、现场笔录1份,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2份,证明本机关经复查,当事人的从业人员均已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等事实。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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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7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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