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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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楼建东、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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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9847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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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3-02 |
2 |
浙江正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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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4472号 |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正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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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09-17 |
3 |
池云祥与毛惠明、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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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4民初415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池云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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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08-27 |
4 |
袁美英与陈刚、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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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208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袁美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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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07-10 |
5 |
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衡阳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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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08执1182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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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19-12-23 |
6 |
阮培林、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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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5360号 | - |
申请执行人-阮培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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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19-12-17 |
7 |
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金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长庚置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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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异16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当事人-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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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19-12-28 |
8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泗汇物资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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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异16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当事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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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19-12-28 |
9 |
北京版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郑新安等与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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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知民初146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北京版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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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20-09-25 |
10 |
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衡阳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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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08执862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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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2019-09-03 | 2019-10-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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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602民初251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诉被告石传根等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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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2519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被告- 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石传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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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石传根(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69****461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2519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车辆修理费58589.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刘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鲁洪法、吴梅英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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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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