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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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建省泉州凌广贸易有限公司、陈双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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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17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凌广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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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4-06 |
2 |
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长和茶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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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4执恢40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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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20-12-30 |
3 |
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双枝、福建省泉州凌广贸易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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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4民初370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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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21-01-22 |
4 |
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月娥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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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4执恢50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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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19-09-24 | 2019-10-13 |
5 |
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凌广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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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4民初336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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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19-07-15 | 2020-05-08 |
6 |
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志宏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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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5685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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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18-12-03 | 2019-07-24 |
7 |
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名岩茶叶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紫韶茶叶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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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051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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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18-10-17 | 2019-11-26 |
8 |
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紫韶茶叶有限公司、泉州天传食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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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05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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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18-10-17 | 2019-11-26 |
9 |
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鸿泰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魏鸿茶叶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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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05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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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18-10-17 | 2019-11-26 |
10 |
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金枝玉叶茶叶有限公司、安溪名岩茶叶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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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049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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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18-10-17 | 2019-10-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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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闽0524民初3708号 | - |
原告- 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志芬 福建省安溪县万安茶叶有限公司 潘玉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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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G42G43中缝 | 2020-01-12 |
2 | (2015)安民初字第663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丽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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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6-09-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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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周志宏、第三人苏树勋、潘丹萍、许瑞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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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5685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志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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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周志宏、苏树勋、潘丹萍、许瑞昆: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志宏、第三人苏树勋、潘丹萍、许瑞昆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24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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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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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周志宏、第三人苏树勋、潘丹萍、许瑞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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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5685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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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周志宏、第三人苏树勋、潘丹萍、许瑞昆来源: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03-01公告周志宏、苏树勋、潘丹萍、许瑞昆: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志宏、第三人苏树勋、潘丹萍、许瑞昆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24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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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周志宏、第三人苏树勋、潘丹萍、许瑞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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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志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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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苏树勋、潘丹萍、许瑞昆: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宏、第三人苏树勋、潘丹萍、许瑞昆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溪县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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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
4 |
[裁判文书]福建省安溪县万安茶叶有限公司、潘玉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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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终5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福建省安溪广福茶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安溪县万安茶叶有限公司 潘玉龙 石国成 吴志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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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福建省安溪县万安茶叶有限公司、潘玉龙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04-2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闽05民终523号福建省安溪县万安茶叶有限公司、潘玉龙:本院受理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安溪广福茶业有限公司、石国成、原审第三人吴志芬、福建省安溪县万安茶叶有限公司、潘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民终523号民事裁定书。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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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
5 |
[裁判文书]福建省安溪县万安茶叶有限公司、潘玉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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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终5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福建省安溪广福茶业有限公司 石国成 当事人- 福建省安溪县万安茶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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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闽05民终523号福建省安溪县万安茶叶有限公司、潘玉龙:本院受理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安溪广福茶业有限公司、石国成、原审第三人吴志芬、福建省安溪县万安茶叶有限公司、潘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民终523号民事裁定书。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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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被告:周志宏第三人苏树勋、潘丹萍、许瑞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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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志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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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树勋、潘丹萍、许瑞昆: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宏、第三人苏树勋、潘丹萍、许瑞昆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溪县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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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
7 |
[裁判文书]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奔马茶叶有限公司、安溪龙韵茶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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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05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安溪县奔马茶叶有限公司 安溪龙韵茶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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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奔马茶叶有限公司、安溪龙韵茶叶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24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奔马茶叶有限公司、安溪龙韵茶叶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5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奔马茶叶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安溪龙韵茶叶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安溪龙韵茶叶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福建省安溪县奔马茶叶有限公司负责清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原告负担7000元,两被告负担27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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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6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奔马茶业有限公司、安溪龙韵茶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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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05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安溪县奔马茶业有限公司 安溪龙韵茶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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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安溪县佳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奔马茶业有限公司、安溪龙韵茶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524民初205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福建省安溪县奔马茶业有限公司、安溪龙韵茶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拍卖、变卖安溪县茶博汇6幢12单元让原告优先受偿;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8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法庭分别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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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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