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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华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螺岭社区文锦中路2019号名都大厦C栋裙楼二层216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华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益健客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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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5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华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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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4-30 2021-05-1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执171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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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171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华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益健客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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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7123号深圳市益健客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华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一、本院(2021)粤0307执17123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1)粤0307执17123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1)粤0307执17123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本院(2021)粤0307执17123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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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2
    2

    (2021)粤0307民初54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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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5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华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益健客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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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548号深圳市益健客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华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益健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华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30000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6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迳付5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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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3

    (2021)粤0307民初54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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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5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华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益健客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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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548号深圳市益健客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华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益健客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8日15时0分在坂田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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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9
    4

    (2019)粤0307民初19742号之一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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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197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华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亘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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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9742号之一深圳亘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华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899.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按未支付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19年7月22日为2739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横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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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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