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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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隆回族自治县文体旅游局等青海省广播电视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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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04民初33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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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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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诉被告)、深圳康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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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464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熊贝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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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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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视频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易橙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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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3民辖终128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上诉人-联通视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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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5-16 | 2021-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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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滨城区天艺写真喷绘设计馆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销售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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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602民初92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计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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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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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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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7031号之一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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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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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凯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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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民终13950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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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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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鄱阳县分公司、鄱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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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99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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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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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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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82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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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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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金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跃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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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1004执52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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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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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销售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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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2851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任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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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1-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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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22997号送达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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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2997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耀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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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2997号罗造通、罗静霞、罗宗武、深圳市耀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罗宗银:本院受理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造通、罗静霞、罗宗银、罗宗武、深圳市耀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22997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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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2 |
(2021)粤03执702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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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7028号之一 | 票据纠纷 |
原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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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7028号之一深圳前海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票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70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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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3 |
(2021)粤03执恢5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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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恢578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汕头市潮阳区石油化工公司 深圳市龙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 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宝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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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恢578号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石油化工公司、深圳市龙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宝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宝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恢578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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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4 |
(2019)粤03民初282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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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82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前海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 被告- 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及深圳前海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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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826号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及深圳前海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粤03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确认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27889.8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27889.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汇票到期日即2018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4日止);二、被告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项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费30008.37元;四、驳回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1939.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0755-8353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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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5 |
(2020)粤03执异492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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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492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宝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恒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汕头市潮阳区石油化工公司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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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492号高国营、深圳市中恒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石油化工公司、深圳市龙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能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海能平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宝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执行追加程序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执异4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汕头市潮阳区石油化工公司为本院(2019)粤03执414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人民币3000万元范围内对深圳市前海宝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院(2018)粤03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责任;二、追加深圳市龙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粤03执414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人民币2000万元范围内对深圳市前海宝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本院(2018)粤03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责任;三、驳回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追加高国营、深圳市中恒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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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6 |
(2020)粤03执异847号公告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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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847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前海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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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847号深圳前海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伟、刘同军、李研、赵恒柱、杨建朝、史峰:申请执行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伟、刘同军、李研、赵恒柱、杨建朝、彭志强、史峰、刘同香及被执行人深圳前海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执异8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史峰、王伟、彭志强、刘同军、李妍、刘同香为本院(2019)粤03执474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史峰应在1000万元范围内、王伟应在510万元范围内、彭志强应在490万元范围内、刘同军应在700万元范围内、李妍应在300万元范围内、刘同香应在1000万元范围内对深圳前海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2019)粤03民初692号民事判决项下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驳回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追加请求。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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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7 |
(2020)粤03执703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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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7031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国贸石化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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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7031号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国贸石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票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70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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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8 |
(2020)粤03执异847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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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847号 | - |
当事人- 深圳前海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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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847号深圳前海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王伟、刘同军、李研、赵恒柱、杨建朝、彭志强、史峰、刘同香:申请执行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伟、刘同军、李研、赵恒柱、杨建朝、彭志强、史峰、刘同香及被执行人深圳前海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保税中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及听证传票等。你(们)须于2020年10月22日14时30分到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参加听证,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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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
9 |
(2019)粤0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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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4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国贸石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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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41号天津国贸石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国贸石化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国贸石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国贸石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费25000元;三、驳回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国贸石化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国贸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迳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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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
10 |
(2019)粤03民初2826号开庭公告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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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82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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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826号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犇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河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现定于2020年8月12日10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2020年8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定7月7日、7月8日证据交换及庭审活动取消),你司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电话:83535399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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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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