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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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与周汶萍蓝永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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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9执恢5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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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06-08 |
2 |
张梅与蓝永福重庆市昊鑫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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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1民初36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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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2020-03-10 | 2020-06-30 |
3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兰峰左传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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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28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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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12-24 | 2019-03-20 |
4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兰峰左传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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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28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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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12-24 | 2019-03-20 |
5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兰嘉均兰贵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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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30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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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12-21 | 2019-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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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与周汶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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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执23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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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18-03-16 | 2018-04-20 |
7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兰永观重庆市奎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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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执10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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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2017-09-26 00:00:00 | 2017-12-12 |
8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蓝永福兰嘉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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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9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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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2017-07-28 | 2017-09-08 |
9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与重庆瑞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兰永观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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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9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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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2017-07-28 | 2017-09-08 |
10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与重庆市昊鑫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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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1296号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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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2017-06-28 | 2018-04-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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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130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兰永观 重庆瑞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昊鑫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兆冠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左传书 兰峰 蓝永福 周汶萍 杨文兰 兰贵阳 兰嘉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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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30 |
2 | (2018)渝0112民初128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杨文兰 重庆市兆冠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重庆市昊鑫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 重庆瑞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兰贵阳 兰嘉均 蓝永福 周汶萍 兰永观 左传书 兰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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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13 |
3 | (2016)渝0118民初42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被告- 蓝永福 重庆市昊鑫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 重庆瑞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兰永观 左传书 重庆市奎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兰嘉均等金 因 蓝永福 重庆市昊鑫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 均下落不明无法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现向 蓝永福 重庆市昊鑫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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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G83 | 2016-11-17 |
4 | (2016)渝0118民初42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被告- 蓝永福 重庆市昊鑫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奎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兰永观 重庆瑞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 因 蓝永福 重庆市昊鑫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 均下落不明无法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现向 蓝永福 重庆市昊鑫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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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邵东县人民法院 | G83 | 2016-11-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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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09执恢570号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17 | 详情 |
2 | (2017)渝0118执1909号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12 | 详情 |
3 | (2017)渝0118执1907号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12 | 详情 |
4 | (2017)渝0111执1296号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22 | 详情 |
5 | (2016)渝0118执1056号 | 重庆永川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2-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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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130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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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30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兰永观 重庆瑞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昊鑫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兆冠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左传书 兰峰 蓝永福 周汶萍 杨文兰 兰贵阳 兰嘉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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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3029号左传书、兰峰、蓝永福、周汶萍、兰嘉均: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兰永观、重庆瑞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市昊鑫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重庆市兆冠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左传书、兰峰、蓝永福、周汶萍、杨文兰、兰贵阳、兰嘉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13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兰永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截至2018年3月28日的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139927元、罚息319260元及复利9727.12元;二、被告兰永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2018年3月29日(含)后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8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39927元为基数,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实际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时止);三、被告重庆瑞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市昊鑫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重庆市兆冠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左传书、兰峰、蓝永福、周汶萍、杨文兰、兰贵阳、兰嘉均对被告兰永观所负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220元,由被告兰永观、重庆瑞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市昊鑫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重庆市兆冠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左传书、兰峰、蓝永福、周汶萍、杨文兰、兰贵阳、兰嘉均共同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韩超联系电话:(023)6718853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28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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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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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28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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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28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杨文兰 重庆市兆冠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重庆市昊鑫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 重庆瑞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兰贵阳 兰嘉均 蓝永福 周汶萍 兰永观 左传书 兰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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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2818号蓝永福、周汶萍、兰永观、左传书、兰峰:我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杨文兰、重庆市兆冠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重庆市昊鑫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重庆瑞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兰贵阳、兰嘉均、蓝永福、周汶萍、兰永观、左传书、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杨文兰立即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96000元,利息84170.47元及截至2018年3月28日所欠罚息317762.3元及复利2944.88元;并支付从2018年3月29日起至付清时止,以逾期贷款本金796000元为基数按《重庆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实际执行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和以逾期贷款利息84170.47元为基数按《重庆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实际执行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复利,息随本清;2、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市兆冠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重庆市昊鑫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重庆瑞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兰贵阳、兰嘉均、蓝永福、周汶萍、兰永观、左传书、兰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如发生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拍卖费等原告实现债权费用亦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8年10月15日9时2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吴伟联系电话:(023)6718861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13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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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
3 |
(2016)渝0118民初42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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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42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当事人- 重庆市昊鑫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 被告- 蓝永福 重庆市奎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兰永观 重庆瑞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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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渝0118民初4278号蓝永福(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6606103976)、重庆市昊鑫达钢铁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的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诉你们及重庆市奎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兰永观、重庆瑞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均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二人分别公告送达(2016)渝0118民初4278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KDRQ#2016-11-8上传日期:#SCRQ#2016-11-8#EWM#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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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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