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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顺祺商业

    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存续
    • 官网:-
    •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商科创园B栋6楼610-1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4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赵剑雄、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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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3039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赵剑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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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16 2021-01-07
    2

    张善化、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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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财保6175号 -

    申请人-张善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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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12-19 2019-12-30
    3

    程秋芬、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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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财保4260号 -

    申请人-程秋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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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9-05 2019-12-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399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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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399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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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399号邓杰、张岳、龙险峰:上诉人舒纺妹与被上诉人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3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87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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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2

    (2021)粤03民终401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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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401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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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401号邓杰、龙险峰、张岳:上诉人李静与被上诉人邓杰、龙险峰、张岳、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4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87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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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3

    (2021)粤03民终403-405、957-971、973-976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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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403-405、957-971、973-976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齐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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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403-405、957-971、973-976号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张善化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齐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十二案,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403-405、957-971、973-9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0740、50742、50743、50745、48349、50879、51527、51008、51013、52677、52678、52679、51160、50880、50919、50803、50806、50911、50912号、(2020)粤0304民初18760、18762、18763号民事判决;二、本二十二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善化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5月1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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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1
    4

    (2021)粤03民终39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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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399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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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399号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上诉人舒纺妹与被上诉人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4月19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三十六审判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二○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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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4
    5

    (2021)粤03民终40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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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401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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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401号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上诉人李静与被上诉人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4月19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三十六审判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二○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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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4
    6

    (2021)粤03民终961、964、965号二审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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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961、964、965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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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961、964、965号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赵剑雄、程秋芬与被上诉人邓杰、龙险峰、张岳、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三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二审传票:本案定于2021年3月22日14:30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二审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1月15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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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5
    7

    (2021)粤03民终961、964、965号书面审理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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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961、964、965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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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961、964、965号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赵剑雄、程秋芬与被上诉人邓杰、龙险峰、张岳、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三案,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1月12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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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2
    8

    (2019)粤0304民初48349、51008、5101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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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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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8349、51008、51013号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剑雄、程秋芬诉你们与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三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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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3
    9

    (2020)粤0304民初1876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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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8762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马秀眉 当事人- 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 邓杰 张岳 龙险峰 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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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8762号之一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秀眉与被告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876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秀眉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9936.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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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2
    10

    (2020)粤0304民初18760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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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8760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张善化 当事人- 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 邓杰 张岳 龙险峰 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 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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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8760号之一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善化与被告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邓杰、张岳、龙险峰、贵州汉方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贵安新区顺祺商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876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善化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4516.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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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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