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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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市鄞州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国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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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414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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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1-01-05 |
2 |
宁波市鄞州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凯、陈国杰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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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恢475号之一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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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07-02 |
3 |
蒋士中、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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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执87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蒋士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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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06-05 |
4 |
杨国良、周飞玲、宁波盛强玻璃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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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执3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盛强玻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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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4-22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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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执恢4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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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0-04-15 |
6 |
宁波市鄞州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凯、陈国杰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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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1247号之二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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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4-26 |
7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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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执219号之六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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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03-31 |
8 |
杨国良、肖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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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执恢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慈城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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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1-20 | 2020-04-06 |
9 |
杨国良、肖锋、王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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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执恢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慈城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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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1-20 | 2020-04-06 |
10 |
杨国良、王茜、肖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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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执恢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慈城信用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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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1-20 | 2020-04-0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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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05执恢57号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4 | 详情 |
2 | (2019)浙0205执恢324号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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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宁波市鄞州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凯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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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1247、148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鄞州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凯 陈国杰 杨国良 宁波市江北凯凯热收缩膜厂 宁波市江北宝诚塑料有限公司 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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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1247、1487号陈凯、陈国杰、杨国良、宁波市江北凯凯热收缩膜厂、宁波市江北宝诚塑料有限公司、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宁波市鄞州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2019)浙0212执1247号、(2019)浙0212执14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国杰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民生路78号(1-3),(1-4)(2-8)-(2-11)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及慈城镇解放路157号401室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自行车房】。经本院委托评估,宁波永正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作出的宁永估字【2019】第E4346号、4381号房地产司法评估报告载明上述房屋的市场价格分别为126万元、67.5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如你们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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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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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凯、宁波市江北凯凯热收缩膜厂、陈国杰、杨国良、宁波市江北宝诚塑料有限公司、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材料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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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124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鄞州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凯 宁波市江北凯凯热收缩膜厂 陈国杰 杨国良 宁波市江北宝诚塑料有限公司 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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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1246号陈凯、宁波市江北凯凯热收缩膜厂、陈国杰、杨国良、宁波市江北宝诚塑料有限公司、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宁波市鄞州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凯、宁波市江北凯凯热收缩膜厂、陈国杰、杨国良、宁波市江北宝诚塑料有限公司、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2019)浙0212执12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凯凯热收缩膜厂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民生路75号(1-1)、(1-2)的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经本院委托评估,宁波永正房地产估价经纪有限公司作出的宁永估字(2018)第E434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上述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为49.1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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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
3 |
2018年1月-6月终本案件统一公告清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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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578号等 | - |
当事人- 宁波亿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广畅海铁物流有限公司 丽水钟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欧纺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百宏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耀建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甬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宁波市甬贸菜篮子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市江北孟平不锈钢有限公司 浙江渤海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奉化欣同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晋江亿仁鞋业有限公司 浙江康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紫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禾易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伟进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欧强工具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锐锋电机有限公司 宁波市瑞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汉远兄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宁波太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浪浪高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市万建特种钢管有限公司 江山华能电器开关有限公司 宁波海曙草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慈溪市港宁塑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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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578号等2018年1-6月份终本案件统一公告清单序号被执行人/法人姓名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案号未履行标的(元)失信限高罚款拘留悬赏公告1慈溪市港宁塑化有限公司14482226-5(2017)浙0205执578号3223354.47√2郑泉涛330222********00133潘松立330222********4675√4叶宏央330222********4829√5张传桁330329********123X(2017)浙0205执2142号598532.66√√6章淑琴330329********30067黄裕考330329********2173(2017)浙0205执2152号98105.02√√8刘建国330205********0336(2017)浙0205执2265号131800√√9袁云珍330205********032610赵建明330227********0212(2017)浙0205执2531号128293.03√√11章玲娥330227********022712赵亚峰330227********001313竺小丰330226********6554(2017)浙0205执2533号152417.91√√14施德选330226********719815张亚飞330226********704716杜豪儿330206********343X(2018)浙0205执25号191270.14√√17朱峰330203********3692(2018)浙0205执53号288616.82√√18李文武430124********7239(2017)浙0205执815号49999√19陈追平330227********4919(2017)浙0205执817号2500650√20罗绍建330219********7732(2017)浙0205执1523号191328√2018年1-6月份终本案件统一公告清单序号被执行人/法人姓名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案号未履行标的(元)失信限高罚款拘留悬赏公告21赵刚辉332624********555X(2017)浙0205执971号510000√22王秀尔332624********006823赵忠华332624********557024冷国贵341203********3715(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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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4 |
原告宁波市鄞州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杰、宁波市江北宝诚塑料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凯凯热收缩膜厂、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杨国良、陈凯、杨东旭、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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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692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鄞州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国杰 宁波市江北宝诚塑料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凯凯热收缩膜厂 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杨国良 陈凯 杨东旭 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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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6927号宁波市江北宝诚塑料有限公司、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杨国良、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杰、宁波市江北宝诚塑料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凯凯热收缩膜厂、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杨国良、陈凯、杨东旭、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69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杰归还原告宁波市鄞州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支付利息97500元、罚息721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被告陈国杰偿付原告宁波市鄞州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三、被告宁波市江北宝诚塑料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凯凯热收缩膜厂、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杨国良、陈凯、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宁波市江北宝诚塑料有限公司、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杨国良、陈凯、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国杰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25748元,由被告陈国杰、宁波市江北宝诚塑料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凯凯热收缩膜厂、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杨国良、陈凯、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4日联系人:阮佳志、谢佶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徐戎路126号鄞州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金融庭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740167(阮)、87740167(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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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4 |
5 |
原告宁波市江东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东旭、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国良、岑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更正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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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999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江东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杨东旭 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杨国良 岑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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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9996号杨东旭、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国良、岑静: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东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东旭、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国良、岑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2017)浙0212民初9996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于更正,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99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三行“(2016)浙0212民初9996号”应变更为“(2017)浙0212民初999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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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
6 |
原告宁波市江东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东旭、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国良、岑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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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999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江东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杨东旭 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杨国良 岑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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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9996号杨东旭、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国良、岑静: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东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东旭、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国良、岑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999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东旭归还原告宁波市鄞州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元,支付罚息501063.32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杨东旭偿付原告宁波市鄞州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国良、岑静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国良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东旭追偿。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1460元,由被告杨东旭、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国良、岑静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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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6 |
7 |
原告宁波市江东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东旭、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国良、岑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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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999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江东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杨东旭 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杨国良 岑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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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9996号杨东旭、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国良、岑静:本院受理(2017)浙0212民初9996号原告宁波市江东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东旭、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国良、岑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罚息501063.32元,(从2015年8月20日起合同约定计算至2017年8月16日,以后计算至实际履行日,);赔偿律师费50000元,共计1851063.32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妃、杨慧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1月4日,14时4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2017年10月10日联系人:阮佳志、陈吴辉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徐戎路126号鄞州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金融庭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740167(阮)、87740167(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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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
8 |
原告宁波市江东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杰、宁波市江北宝诚塑料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凯凯热收缩膜厂、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杨国良、陈凯、杨东旭、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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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692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江东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国杰 宁波市江北宝诚塑料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凯凯热收缩膜厂 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杨国良 陈凯 杨东旭 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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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6927号陈国杰、宁波市江北宝诚塑料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凯凯热收缩膜厂、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杨国良、陈凯、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浙0212民初6927号原告宁波市江东区绿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杰、宁波市江北宝诚塑料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凯凯热收缩膜厂、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杨国良、陈凯、杨东旭、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撤诉通知书(撤杨东旭)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97500元,罚息721000元(从2015年7月1日起合同约定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以后计算至实际履行日);赔偿律师费50000元,共计2368500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被告一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八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妃、姚亚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10月16日,14时00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2017年7月25日联系人:阮佳志、陈吴辉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徐戎路126号鄞州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金融庭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740167(阮)、87740167(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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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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