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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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天医疗器械(福建)有限公司与吴志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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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305民初45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普天医疗器械(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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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1-01-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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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3733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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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73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国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天医疗器械(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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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7332号深圳市国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普天医疗器械(福建)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深圳市国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普天医疗器械(福建)有限公司退还货款480000元及违约金24000元,合计504000元;二、被告深圳市国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普天医疗器械(福建)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0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9月29日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2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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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2 |
(2020)粤0307民初3733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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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73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国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天医疗器械(福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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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7332号深圳市国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普天医疗器械(福建)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国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日10时30分在布吉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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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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