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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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洛环罚〔2019〕第7029号 |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浓度超标20%以下或总量超标10%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登记表类项目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报告表类项目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书类项目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给予罚款贰拾伍万元(2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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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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