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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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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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3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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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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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苏宁红孩子母婴用品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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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6民初82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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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13 |
3 |
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福建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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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00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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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9-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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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民初1309号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许强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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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3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许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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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309号许强: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6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7619152021-01-2015:54:23:124联系人:曾展霞、万方(2020)粤0106民初1309号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许强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许强: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联系人:曾展霞、万方电话:020-8300859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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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2 |
(2019)粤0106民初40039号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福建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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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400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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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40039号福建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6178.13元;二、被告福建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以1086178.13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三、驳回原告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370元,由原告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6940元,由被告福建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43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3578532020-05-2516:00:55:977联系人:陈慧明、林吉(2019)粤0106民初40039号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福建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福建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陈慧明、林吉电话:830085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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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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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309号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许强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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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13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许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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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1309号许强: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2763502020-04-0915:56:09:515联系人:蔡依庭、唐琦(2020)粤0106民初1309号广州五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许强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许强: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联系人:蔡依庭、唐琦电话:8300854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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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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