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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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守阳与广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祥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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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1民初6814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陈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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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26 |
2 |
张安明与广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祥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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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1民初779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张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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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26 |
3 |
蔡国志、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原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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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636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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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02 |
4 |
许多、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原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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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636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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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02 |
5 |
林伟、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原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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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636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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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02 |
6 |
陈波、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原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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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636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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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02 |
7 |
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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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破申29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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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1 | 2020-04-13 |
8 |
吕春梅与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原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蓝爪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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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4民初359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吕春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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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1-06 | 2020-12-18 |
9 |
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毕军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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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1489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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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20-01-03 |
10 |
林伟与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祥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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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4民初210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林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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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20-12-0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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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04执41040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8 | 详情 |
2 | (2019)粤0104执40605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9 | 详情 |
3 | (2019)粤0104执33270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3 | 详情 |
4 | (2019)粤0104执31797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5 | 详情 |
5 | (2019)粤0104执31765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4 | 详情 |
6 | (2019)粤0104执31764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4 | 详情 |
7 | (2019)粤0104执31763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4 | 详情 |
8 | (2019)粤0104执31762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4 | 详情 |
9 | (2019)粤0104执31761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4 | 详情 |
10 | (2019)粤0104执31760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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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3民初8634号原告张继成诉被告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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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86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张继成 被告- 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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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8634号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张继成诉被告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粤0113民初8634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继成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863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534834962020-08-1422:19:41:948(2020)粤0113民初8634号原告张继成诉被告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民初,裁定,送达,张继成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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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2 |
原告黄文楷诉被告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路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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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235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文楷 当事人- 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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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文楷与被告广州贡福贸易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路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王香芬、书记员李灵灵。联系电话:0791-88681142。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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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3 |
原告黄文楷诉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路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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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235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路支行 被告- 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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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文楷诉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路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王香芬) 联系电话:0791-8868114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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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4 |
原告黄文楷诉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路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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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235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文楷 被告- 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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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文楷诉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八一路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王香芬)联系电话:0791-8868114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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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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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8735号原告陈端俤诉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成都睿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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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873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陈端俤 被告- 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成都睿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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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成都睿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38735号原告陈端俤诉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成都睿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按撤诉处理。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04民初387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端俤撤回起诉处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2018年12月21日主审法官:王丽娟联系电话:83009268524122232018-12-2117:16:44:0(2018)粤0104民初38735号原告陈端俤诉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成都睿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有限公司,处理,裁定书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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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
6 |
(2017)粤0104民初11757号原告李树庭与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东万达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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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17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李树庭 被告- 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广东万达商品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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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广东万达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粤0104民初11757号原告李树庭与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东万达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了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2017)粤0104民初11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2018年12月10日主审法官:王丽娟联系电话:83009268523993322018-12-1017:10:38:0(2017)粤0104民初11757号原告李树庭与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东万达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有限公司,民初,上诉状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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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7 |
(2017)粤0104民初7574号原告陈景汉与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东千泊渡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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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757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陈景汉 被告- 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广东千泊渡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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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04民初7574号广东千泊渡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粤0104民初7574号原告陈景汉与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东千泊渡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7154号部分民事判决第一项,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二、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主审法官:邵巧玲电话:83009278523686142018-11-2115:22:46:323(2017)粤0104民初7574号原告陈景汉与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东千泊渡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有限公司,广东,公告,请求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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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8 |
(2017)粤0104民初6091号原告何开林与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拓昶域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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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6091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何开林 被告- 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广州拓昶域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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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04民初6091号第三人广州拓昶域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开林与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拓昶域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服(2017)粤0104民初609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等。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以网上公告日期为准)主审法官:李学辉83009490523635532018-11-1515:35:34:712(2017)粤0104民初6091号原告何开林与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拓昶域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被告,送达,受理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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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
9 |
(2017)粤0104民初9559号原告刘海东与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拓昶域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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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95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刘海东 被告- 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广州拓昶域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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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04民初9559号广州拓昶域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粤0104民初9559号原告刘海东与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拓昶域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04民初9559号民事上诉状。被告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2017)粤0104民初9559号判决第一项,驳回被上诉人请求;2、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具体公告时间以刊登时间为准)主审法官:陈伟清电话:83009269523595922018-11-1216:21:17:504(2017)粤0104民初9559号原告刘海东与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拓昶域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初,有限公司,被告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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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10 |
(2017)粤0104民初9559号原告刘海东与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拓昶域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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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955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海东 被告- 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广州拓昶域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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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04民初9559号广州拓昶域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刘海东与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拓昶域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04民初95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拓昶域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海东赔偿损失417029.77元;二、驳回原告刘海东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49元、财产保全费2637元,由原告刘海东负担756元,由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拓昶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53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主审法官:陈伟清电话:83009269(公告日期以网上登载日期为准)523592912018-11-1216:16:53:656(2017)粤0104民初9559号原告刘海东与被告广东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拓昶域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上诉,有限公司,原告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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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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