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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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吕仲文、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振南股份合作经济社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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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18052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当事人-吕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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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1-03 | 2021-02-03 |
2 |
肖赐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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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行申142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再审申请人-肖赐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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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8-16 | 2017-12-04 |
3 |
吕仲文、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振南股份合作经济社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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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非诉执行 |
原告-吕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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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肖赐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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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行为 |
再审申请人-肖赐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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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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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执4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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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405号 | - |
原告- 吴金勇 当事人- 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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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405号曾智丰:关于申请执行人吴金勇与被执行人曾智丰民事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37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曾智丰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高黎社区居民委员会外环路美的御海东郡花园天玑1座1202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4114761号),经本院向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台查询,上述房产的处置参考价分别为人民币3352455元、人民币3355069元、人民币2955127元,处置参考均价为人民币3220883.67元。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4执4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上述房产的网络询价结果。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曾智丰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高黎社区居民委员会外环路美的御海东郡花园天玑1座1202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4114761号),所得款项用以清偿本案债务。价格评估结果内容为:被执行人曾智丰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高黎社区居民委员会外环路美的御海东郡花园天玑1座1202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4114761号)的网络询价均价为人民币3220883.67元。如你们对上述房产网络询价结果有异议,应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同意上述评估结果,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财产。你可向本院了解有关拍卖事宜,若你在拍卖成交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了本案债务,本院将终止拍卖,但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你承担。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本公告刊登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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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2 |
(2020)粤06执异1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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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执异171号 | - |
原告- 佛山市蓝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华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佛山市蓝与鸿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新容新厨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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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执异171号关兆全、余连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新容新厨具厂、佛山市顺德区华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蓝与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关兆全、余连珊、梁耀华、黄煊华、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新容新厨具厂、佛山市顺德区华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案外人梁丽萍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黄煊华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翠竹南路十三街一巷1号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2020)粤06执异171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梁丽萍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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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3 |
(2012)佛中法民一执复字第1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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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中法民一执复字第18号 | - |
当事人- 顺德市华大实业集团总公司供销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华大实业集团总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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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中法民一执复字第18号佛山市顺德区华大实业集团总公司、顺德市华大实业集团总公司供销公司:本院受理的陈钦圣申请执行复议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其他执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2)佛中法民一执复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陈钦圣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佛顺法民一执异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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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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