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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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市监处罚〔2021〕764号 | -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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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详情 |
2 | 浙余卫公罚〔2020〕439号 |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
2020年9月17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余姚市蝶来紫溪原舍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赵李炜从事住宿服务。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及第十六条的规定,余姚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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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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