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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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铭、路永林、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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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民初696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张雪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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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02 |
2 |
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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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6民初49522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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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25 |
3 |
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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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执572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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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21 |
4 |
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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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5119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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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0-08-12 |
5 |
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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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3民辖终10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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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06-17 |
6 |
胡俊、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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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民初8543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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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08-04 |
7 |
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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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158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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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4-01 | 2020-05-28 |
8 |
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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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29执1493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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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2-19 | 2020-03-17 |
9 |
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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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6民初49522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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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1-20 | 2021-01-25 |
10 |
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曹妃甸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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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09民初331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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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2020-08-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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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683民初9532号原告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中衡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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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9532号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中衡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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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衡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中衡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83民初9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中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中衡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招标保证金5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2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被告中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中衡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若你(你单位)对本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费用金额:117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预交上诉费用:专户名称: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62285806999040866812018年9月6日联系人:丁海江联系电话:0575-83796700联系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艇湖路1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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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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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9532号原告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中衡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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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9532号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中衡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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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衡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空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中衡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83民初9532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保证金5000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485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丁海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越明、王跃三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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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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