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泉州超能涂料有限公司、泉州市永春洋兴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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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超能涂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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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泉州超能涂料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永春洋兴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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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超能涂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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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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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6)闽0525民初32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超能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市永春洋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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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6-08-23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裁判文书]泉州市永春洋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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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32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超能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市永春洋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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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泉州市永春洋兴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超能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永春洋兴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5民初321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泉州市永春洋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泉州超能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4402元及其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元,由泉州市永春洋兴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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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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