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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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大新卡秀量贩音乐茶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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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2民初10550号之一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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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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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区畅响娱乐美食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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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执异15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申请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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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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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苏家屯区春瑛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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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92民初81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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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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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区畅响娱乐美食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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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执30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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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7-23 |
5 |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茂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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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民初980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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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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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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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3民终44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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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7-16 | 2021-07-16 |
7 |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赛罕区海萨练歌房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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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1民初227号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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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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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远通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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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072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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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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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运城市盐湖区北城爱度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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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8民初6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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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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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依夫宁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顾亚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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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7民初781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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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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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鹏、张勇骏、陈赣琳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2020)赣0191民初3026号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裁定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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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1民初3026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赣琳 李鹏 张勇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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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赣0191民初3026号陈赣琳: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鹏、张勇骏、陈赣琳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二、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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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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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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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民初117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省良品餐饮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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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良品餐饮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0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贵州省良品餐饮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第11727503号“纯K”、第11727497号“纯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二、被告贵州省良品餐饮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0900元;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被告贵州省良品餐饮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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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3 |
(2020)粤0307民初1140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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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140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龙岗区滚石量贩式音乐会所 孙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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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孙杨: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滚石量贩式音乐会所、孙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1140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滚石量贩式音乐会所、孙杨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1727494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滚石量贩式音乐会所、孙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00元;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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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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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民初117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省良品餐饮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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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贵州省良品餐饮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黔01民初1179号,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参加,本院将进行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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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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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初56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泉冠酒店有限公司 石狮市金钻娱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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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泉冠酒店有限公司、石狮市金钻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1份,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1份,传票1份,应诉通知书1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民事起诉状1份,举证通知书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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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6 |
(2020)粤0307民初1140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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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140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孙杨 深圳市龙岗区滚石量贩式音乐会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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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1402号孙杨: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杨、深圳市龙岗区滚石量贩式音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22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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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7 |
(2019)粤03民终30654号判决公告深圳市城市坐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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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065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市坐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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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30654号深圳市城市坐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城市坐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民终30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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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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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430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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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4301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星灿娱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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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4301号深圳市星灿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096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43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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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9 |
(2020)粤0306执419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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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4191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皇马纯娱乐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马纯歌娱乐有限公司民治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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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4191号深圳市皇马纯歌娱乐有限公司民治分公司、深圳市皇马纯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063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41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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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
10 |
(2019)粤03民终30654号不开庭通知公告深圳市城市坐标娱乐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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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065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市坐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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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通知公告(2019)粤03民终30654号深圳市城市坐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城市坐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由审判员朱珠、审判员刘灵玲、审判员黄玮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朱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灵玲主审,书记员由法官助理王玉寒、颜萍萍兼任。如果你(单位)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经审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你(单位)如有补充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授权等材料需提交,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于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云柜或以书面形式通过EMS快递向本院提交。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不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邮政编码:518036;联系人:颜助理;联系电话:0755-83535826。特此通知。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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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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