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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96号(夔州宾馆四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0
    • 法院公告 9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5

    法律诉讼1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司厚兵,邵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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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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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宝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春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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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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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春晓、重庆宝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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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复议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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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路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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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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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龙祖林,陈流俊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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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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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冉应均、陈朋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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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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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颜帮松颜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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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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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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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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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贵云姜春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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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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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时财胡汪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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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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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9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渝0236执21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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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奉节县人民法院 - 2018-09-26
    2 (2018)渝0236民初30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颜世君 易昕 易耀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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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奉节县人民法院 - 2018-05-18
    3 (2018)渝0236民初280号 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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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奉节县人民法院 - 2018-03-30
    4 (2018)渝0236民初50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燕军 高坤梅 李大勇 重庆市奉节县欣马石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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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奉节县人民法院 - 2018-03-08
    5 (2017)渝0236执101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海森 张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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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奉节县人民法院 - 2017-06-29
    6 (2017)渝0236民初214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邹方清 被告- 胡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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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奉节县人民法院 - 2017-06-13
    7 (2016)渝0236民初184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斌 黄超 王春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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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奉节县人民法院 - 2016-12-21
    8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高正冰 余国玉 李大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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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G05 2016-10-13
    9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斌 黄超 王春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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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G69 2016-08-0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渝0236执恢4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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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236执恢4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清传 费德奎 何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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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236执恢485号何平:本院受理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清传、费德奎、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6)渝0236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236执恢4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何平名下位于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190号1栋11层11-4的房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8月06日上传日期:2019年08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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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6
    2

    (2018)渝0236民初28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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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236民初287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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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236民初2878号张立兵、薛承满:本院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立兵、薛承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236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张立兵、薛承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自2017年6月24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被告张立兵、薛承满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24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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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4
    3

    (2018)渝0236执21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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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236执21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高坤 李建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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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236执2135号高坤、李建文:本院受理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8)渝0236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236执2135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上传日期: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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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6
    4

    (2018)渝0236民初28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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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236民初287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立兵 薛承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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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236民初2878号张立兵、薛承满: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立兵、薛承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张立兵、薛承满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从2017年6月24日按月利率30‰计算的利息支付到被告偿还清借款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24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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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24
    5

    (2018)渝0236民初5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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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236民初50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燕军 高坤梅 李大勇 重庆市奉节县欣马石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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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236民初504号高坤梅、李大勇、重庆市奉节县欣马石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李燕军、高坤梅、李大勇、重庆市奉节县欣马石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236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燕军、高坤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69573.9元,并从2016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大勇、重庆市奉节县欣马石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款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被告李燕军、高坤梅、李大勇、重庆市奉节县欣马石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0370元,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6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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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7
    6

    (2018)渝0236执7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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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236执76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奉节县天宝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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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渝0236执762号付天保、曾德凤、奉节县天宝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236民初2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可能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存款、拍卖、变卖财产、限制人身自由、限制高消费、罚款、公开曝光、信用惩戒等措施。特此通知。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账户名称:奉节县人民法院账号:3801010120010015206联系人:赵明灯陈天敏联系电话:023-81760822本院地址:奉节县鱼复街道永安路156号邮编:404699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上传日期: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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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30
    7

    (2017)渝0236执10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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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236执1015号 -

    当事人-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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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渝0236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8634812XC。法定代表人:吴康燕,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小燕,女,汉族,1981年2月18日出生,公司业务经理,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402号1单元4-1,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8102181566.委托代理人:刘金唐,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健,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大树镇槽木村6组1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8111061475.被执行人:王海森,男,1977年1月24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公平镇车家坝2组22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701242757.本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7)渝0236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1号A幢804号(建筑面积139.01平方米)房屋两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暂交被执行人张建保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卖、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吴遵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天敏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上传日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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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6
    8

    (2017)渝0236执8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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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236执81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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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渝0236执814号李大勇、苏晓林、唐清云:你们与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向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500000元和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可能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存款、拍卖、变卖财产、限制人身自由、限制高消费、罚款、公开曝光、信用惩戒等措施。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账户名称:奉节县人民法院账号:3801010120010015206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联系人:李刚联系电话:81760328本院地址:奉节县永安镇永安路156号邮编:404699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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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5
    9

    (2016)渝0236民初50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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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236民初5012号 -

    原告-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重庆轩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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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6)渝0236民初5012号冉茂林:本院受理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冉茂林、冉茂轩、庆轩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236民初5012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冉茂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17‰从2015年7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计算支付利息;2、被告冉茂轩、重庆轩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款冉茂林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10日上传日期:2017年07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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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10
    10

    (2017)渝0236执10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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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236执101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海森 张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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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236执1015号张建:本院受理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海森、张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奉节县崟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6)渝0236民初5785号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236执10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6/29上传日期:2017/6/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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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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