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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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与微赫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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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执22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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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06 |
2 |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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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申622号 |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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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31 |
3 |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与威海和天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钟连和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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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执86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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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3-30 |
4 |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与江苏奥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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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执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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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3-29 |
5 |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鸿视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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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7民初18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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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30 |
6 |
柳昕薇与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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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辖终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柳昕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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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3-01 |
7 |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泰州亨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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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71执保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人-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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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1-01-07 | 2021-01-13 |
8 |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泰州亨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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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71执保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人-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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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1-01-07 | 2021-01-13 |
9 |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北正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石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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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08民初467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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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12-30 |
10 |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与微赫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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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民初153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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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1-03-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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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鲁71民初4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亨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市冠宏置业有限公司 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林场铁矿 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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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G49 | 2020-04-23 |
2 | (2019)鲁71民初4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亨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市冠宏置业有限公司 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林场铁矿 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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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G49 | 2020-04-23 |
3 | (2019)鲁71民初4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亨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市冠宏置业有限公司 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林场铁矿 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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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G31 | 2020-04-03 |
4 | (2019)鲁71民初4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亨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市冠宏置业有限公司 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林场铁矿 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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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G31 | 2020-04-03 |
5 | (2019)鲁71民初4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亨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市冠宏置业有限公司 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林场铁矿 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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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G81 | 2020-01-02 |
6 | (2019)鲁71民初4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亨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市冠宏置业有限公司 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林场铁矿 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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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G93 | 2020-01-02 |
7 | -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淮北市冠宏置业有限公司 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林场铁矿 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泰州亨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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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G73G76中缝 | 2019-09-03 |
8 | -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淮北市冠宏置业有限公司 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林场铁矿 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泰州亨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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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G74G75中缝 | 2019-09-03 |
9 | -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泰州亨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市冠宏置业有限公司 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林场铁矿 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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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9-04-02 |
10 | (2018)粤0309民初37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伽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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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70 | 2018-11-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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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执异3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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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323号之一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思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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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异323号之一蒋卫军、深圳市思科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蒋卫军为被执行人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蒋卫军为本院(2020)粤0304执20993号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思科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未缴纳出资金额9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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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2 |
(2021)粤0305执62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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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2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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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6297号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96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62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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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3 |
(2021)粤0309民初1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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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13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伽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王玉胜 兰大英 徐开斌 徐俊杰 渠红娜 杨晓松 符长青 宋银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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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13号宋银霞、符长青、兰大英、杨晓松、徐开斌、渠红娜、徐俊杰、王玉胜、深圳市伽蓝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银霞、符长青、兰大英、杨晓松、徐开斌、渠红娜、王玉胜、徐俊杰、第三人深圳市伽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11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八被告连带赔付原告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5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八被告连带赔付原告滞纳金75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八被告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25000(250000+7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判决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起暂计至2020年9月20日,后期迟延履行金仍需计算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为人民币10000元;上述各项暂合计:335000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八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和因财产保全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0日0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法院联系人:罗秋绮电话:0755-210500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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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4 |
(2021)粤0304执异3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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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323号 | - |
当事人-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思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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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异323号蒋卫军、深圳市思科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蒋卫军为被执行人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答辩及举证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人提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蒋卫军为本案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各二份,逾期法院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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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5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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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索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许培新 上海西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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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沪01民终9501号上海索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西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索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培新、原审第三人上海西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20)沪01民终9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22元予以退回。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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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6 |
(2020)粤0305民初9654号送达公告(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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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96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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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9654号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305民初9654号原告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79554.71元及其约金(违约金以79554.7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63.82元,保全费1160.95元,共计4024.77元,由原告负担1054.77元,由被告负担29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联系人:李小枚联系电话:0755-26693803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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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7 |
(2020)粤0305民初9654号送达公告(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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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96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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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9654号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305民初9654号原告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79554.71元及其约金(违约金以79554.7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63.82元,保全费1160.95元,共计4024.77元,由原告负担1054.77元,由被告负担29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联系人:李小枚联系电话:0755-26693803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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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8 |
(2020)粤0305民初965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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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96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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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9654号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北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9564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15时30分在蛇口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十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8月14日刊登联系人:邓晓燕法官、李小枚助理电话:0755-2669380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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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9 |
判决书(2019)粤03民终145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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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45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思科实业有限公司 金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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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粤03民终14566号深圳思科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你、金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14566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39.5元,由上诉人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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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10 |
(2019)粤0309执466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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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46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伽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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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执4667号深圳市伽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天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37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9执46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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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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