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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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民初11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高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进香港有限公司 黄志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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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4 | 2019-01-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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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6民初245号之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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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245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华盈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 崇富投资有限公司 中雄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邵志锋 邢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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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245号之五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华盈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崇富投资有限公司、中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邵志锋、邢锋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佛山市高明华盈商贸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华盈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18)粤06民初2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1点,即“尚欠的利息:以25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1日计算至2016年9月10日止,按年利率8.427%计算利息”,该项涉及金额为:1344856.85元;二、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2点,即“尚欠的复利:以2016年1月21日计算至2016年9月10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各月结息日之次日(即21日)起至该欠付的月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复利的利率按照上述借款利率加收50%确定,即年利率12.6405%。”,该项涉及金额约为:108518.3元;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1点,即“尚欠的利息:以1995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1日计算至2016年9月10日止,按年利率8.427%计算利息”,该项涉及金额为:1073195.77元;四、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2点,即“尚欠的复利:以2016年1月21日计算至2016年9月10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各月结息日之次日(即21日)起至该欠付的月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复利的利率按照上述借款利率加收50%确定,即年利率12.6405%。”该项涉及金额约为86597.68元。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金额合计为2613168.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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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
2 |
(2018)粤06民初245号之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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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245号之三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崇富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 邢锋 中雄集团有限公司 邵志锋 佛山市高明华盈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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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245号之三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邵志锋: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华盈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崇富投资有限公司、中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邵志锋、邢锋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高明华盈商贸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华盈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清偿编号为明农商营流借字2013第0025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1.尚欠的利息:以25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1日计算至2016年9月10日止,按年利率8.427%计算利息。2.尚欠的复利:以2016年1月21日计算至2016年9月10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各月结息日之次日(即21日)起至该欠付的月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复利的利率按照上述借款利率加收50%确定,即年利率12.6405%。3.尚欠的罚息:以25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罚息,罚息年利率按上述复利的利率确定);二、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华盈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清偿编号为明农商营流借字2013第0025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借款本金199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1.尚欠的利息:以1995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1日计算至2016年9月10日止,按年利率8.427%计算利息;2.尚欠的复利:以2016年1月21日计算至2016年9月10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各月结息日之次日(即21日)起至该欠付的月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复利的利率按照上述借款年利率加收50%确定,即年利率12.6405%;3.尚欠的罚息:以1995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罚息,罚息年利率按上述复利的利率确定);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华盈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万元;四、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3400万元范围内,就本判决主文第一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中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463号6座二层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粤他项权证佛字第052013196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及律师费等);五、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1500万元范围内,就本判决主文第一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崇富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463号6座三层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他项权证号:粤他项权证佛字第052013195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六、被告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邵志锋、邢锋应当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49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范围: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高明华盈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当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45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范围: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高明华盈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340.96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华盈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崇富投资有限公司、中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邵志锋、邢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邵志锋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华盈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18)粤06民初2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1点,即“尚欠的利息:以25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1日计算至2016年9月10日止,按年利率8.427%计算利息”,该项涉及金额为:1344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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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3 |
(2018)粤06民初245号之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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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245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华盈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 崇富投资有限公司 中雄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邵志锋 邢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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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245号之三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邵志锋: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华盈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崇富投资有限公司、中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邵志锋、邢锋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高明华盈商贸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华盈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清偿编号为明农商营流借字2013第0025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1.尚欠的利息:以25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1日计算至2016年9月10日止,按年利率8.427%计算利息。2.尚欠的复利:以2016年1月21日计算至2016年9月10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各月结息日之次日(即21日)起至该欠付的月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复利的利率按照上述借款利率加收50%确定,即年利率12.6405%。3.尚欠的罚息:以25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罚息,罚息年利率按上述复利的利率确定);二、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华盈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清偿编号为明农商营流借字2013第0025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借款本金199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1.尚欠的利息:以1995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1日计算至2016年9月10日止,按年利率8.427%计算利息;2.尚欠的复利:以2016年1月21日计算至2016年9月10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各月结息日之次日(即21日)起至该欠付的月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复利,复利的利率按照上述借款年利率加收50%确定,即年利率12.6405%;3.尚欠的罚息:以1995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1日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罚息,罚息年利率按上述复利的利率确定);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华盈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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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4 |
(2018)粤06民初245号之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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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245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华盈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 崇富投资有限公司 中雄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邵志锋 邢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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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245号之二佛山市高明华盈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华盈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崇富投资有限公司、中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邵志锋、邢锋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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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5 |
(2018)粤06民初245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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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245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华盈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 崇富投资有限公司 中雄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邵志锋 邢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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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初245号之一邵志锋: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利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华盈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崇富投资有限公司、中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银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邵志锋、邢锋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高明华盈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495万元及相应利息12792192.13元(从2016年1月21日起,暂计至2018年5月9日,实计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2.6405%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166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崇富投资有限公司、中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4900万元及其利息、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等应支付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邵志锋、邢锋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华盈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罗凯原、梁亦民、谢达辉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庞玮明,书记员何敏玲。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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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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