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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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纪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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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莞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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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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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6041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李华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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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60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莞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华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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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6041号李华云(公民身份号码为43052319830608XXXX):本院审理的原告东莞市莞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63493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6349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1年7月8日9时15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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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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