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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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环(盐)罚字[2019]121号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
2019年6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县望海街道电庄社区九里三组15号的海盐漂染厂(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本局决定立案。当事人主要从事纱线染色生产,企业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在运行。执法人员对污水入网口污水进行采样,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显示,水样的苯胺类浓度为1.59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1间接排放标准0.59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9年6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本局于2019年8月22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陆万贰仟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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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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