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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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顺邦科技物流有限公司与零号仓(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礼发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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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1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顺邦科技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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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1-02-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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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27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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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2756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零号仓(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顺邦科技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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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756号零号仓(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礼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邦科技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零号仓(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礼发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2756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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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2 |
(2021)粤0305执275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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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2756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顺邦科技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零号仓(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陈礼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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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756号零号仓(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礼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邦科技物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1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27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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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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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17号民事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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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17号零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顺邦科技物流有限公司 零号仓(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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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17号零号仓(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顺邦科技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零号仓(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礼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零号仓(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顺邦科技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9000.3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应分段计算,自2019年9月26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以919000元为基数计算,计算标准均为每年12%,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零号仓(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顺邦科技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陈礼发对被告零号仓(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零号仓(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顺邦科技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31.65元,由原告深圳市顺邦科技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04.91元,被告零号仓(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陈礼发负担7926.74元(原告深圳市顺邦科技物流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8482.38元,因庭前减少诉讼请求应退回原告深圳市顺邦科技物流有限公司受理费150.73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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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4 |
(2020)粤0305民初117号民事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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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1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顺邦科技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零号仓(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陈礼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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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17号零号仓(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顺邦科技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零号仓(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陈礼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零号仓(深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顺邦科技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9000.3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应分段计算,自2019年9月26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以919000元为基数计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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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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