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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金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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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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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市环高罚审﹝2020﹞7号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30日我局对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经核实,该单位注塑车间6台注塑机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上述事实有《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图》、《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2020年4月15日,我局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环高罚告〔2020〕7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今日,该单位未向我局提出任何书面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第十一类第三项第一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该单位处罚人民币肆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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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1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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