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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鹰房屋

    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山社区南新路阳光科创中心一期A座22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95
    • 送达公告 222

    法律诉讼16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赵筱青、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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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2078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赵筱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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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7-21 2021-09-29
    2

    虎某与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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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377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虎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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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7-19 2021-08-11
    3

    汤炳、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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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7062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汤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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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7-14 2021-08-03
    4

    贺一博、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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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7018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贺一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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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7-14 2021-08-03
    5

    张聪聪、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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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6325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张聪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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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7-08 2021-08-03
    6

    裴建洋、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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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5059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裴建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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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7-08
    7

    庞某、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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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908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庞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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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6-25 2021-09-29
    8

    魏鹏娟、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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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5048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魏鹏娟
    朱耀新
    陈亮
    梁凯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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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23 2021-06-30
    9

    陈亮、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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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5047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魏鹏娟
    朱耀新
    陈亮
    梁凯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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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23 2021-06-30
    10

    梁凯斌、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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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5036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魏鹏娟
    朱耀新
    陈亮
    梁凯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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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23 2021-06-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9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5执10381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11 详情
    2 (2021)粤0306执13368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5-26 详情
    3 (2021)粤0305执3770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01 详情
    4 (2021)粤0305执3769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01 详情
    5 (2021)粤0305执3768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01 详情
    6 (2021)粤0305执3767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01 详情
    7 (2021)粤0305执3766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01 详情
    8 (2021)粤0305执3765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01 详情
    9 (2021)粤0305执3764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01 详情
    10 (2021)粤0305执3763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01 详情

    送达公告22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5民初4827号徐海欧与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与吴镇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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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民初482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徐海欧 当事人- 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小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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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4827号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徐海欧与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与吴镇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4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徐海欧与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编号:4401SJ2005310301237)自2021年6月8日起解除。  二、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9月6日至2021年8月26日的租金66500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7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0852462021-10-1917:07:50:485联系人:梁思远、阮建豪(2021)粤0105民初4827号徐海欧与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与吴镇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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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8
    2

    (2021)粤0305民初34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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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348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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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489号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原告吴佩文与被告于华忠、刘素容、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佩文支付2020年8月23日至2020年10月13日的租金共计13333元以及赔偿金16000元;二、驳回原告吴佩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小鹰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1.58元,由原告吴佩文负担180.58元;被告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81元。原告吴佩文已预交受理费761.58元,本院不退。被告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负担的581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吴佩文,否则原告吴佩文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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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4
    3

    (2021)粤0106民初18314号陈天祥与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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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831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陈天祥 当事人- 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小鹰 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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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8314号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天祥与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天祥退还款项47527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47527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中所确定的债务以及本案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6元,由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40819732021-10-1516:02:14:563联系人:陈慧明、林吉(2021)粤0106民初18314号陈天祥与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联系人:陈慧明、林吉电话:020-830085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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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4
    4

    (2020)粤0106民初40029号许艳丽与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小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丽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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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4002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许艳丽 当事人- 陕西小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小鹰 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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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40029号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艳丽与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小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丽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许艳丽与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二、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艳丽支付房屋租金(自2020年7月30日起按每月4800元的标准计至2021年7月26日止;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932元应予以扣除)。三、被告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二项中所确定的债务以及本案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陕西小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三项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许艳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27元,由原告许艳丽负担50元、由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77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40791842021-10-1316:06:01:0联系人:陈慧明、林吉(2020)粤0106民初40029号许艳丽与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小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丽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联系人:陈慧明、林吉电话:020-830085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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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3
    5

    (2021)粤0106民初12583号何丽贤与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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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258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何丽贤 当事人- 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小鹰 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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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2583号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何丽贤与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12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何丽贤、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编号:4401SJ2006080181251);二、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丽贤租金52800元(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期间);三、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丽贤赔偿金9600元;四、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丽贤违约金9600元;五、被告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5620元,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迳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40778782021-10-1215:57:13:0联系人:李亦珊、田天宝(2021)粤0106民初12583号何丽贤与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联系人:李亦珊、田天宝电话:020-830086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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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2
    6

    (2021)粤0305民初33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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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337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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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378号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原告张金源与被告邹伟、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驳回原告张金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邹伟的全部反诉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632.37元,由原告张金源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27.31元,由被告邹伟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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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1
    7

    (2021)粤0305民初1076号送达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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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076号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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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076号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原告张永红与被告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10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张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张永红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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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7
    8

    (2021)粤0307民初79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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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796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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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7961号万燕萍、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原告刘辉良与被告万燕萍、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7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刘辉良与被告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已于2020年11月25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辉良支付租金16616元及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48601.8元;三、被告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辉良支付违约金12462元;四、驳回原告刘辉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2元,由被告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842元,可申请本院退回84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84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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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6
    9

    (2021)粤0106民初4727号张晓晔与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三彩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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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472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张晓晔 当事人- 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三彩家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小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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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4727号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原告张晓晔诉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三彩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晓晔退还租金27600元及押金4600元,合计32200元;二、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晓晔支付违约金4600元;三、被告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晓晔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14元,由原告张晓晔负担184元,被告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3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40628002021-09-2416:00:03:653联系人:叶泓、张杳(2021)粤0106民初4727号张晓晔与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三彩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广州小鹰不动产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联系人:叶泓、张杳电话:020-830067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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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3
    10

    (2021)粤0305民初49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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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499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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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998号王磊、李创辉、陈胜男:原告袁进强与被告王磊、李创辉、陈胜男、深圳小鹰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49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袁进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4.38元,减半收取计572.19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清退。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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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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