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19]01350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下沙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4日9时46分,公安机关在对浙江圣达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销售了10000ML(毫升)硝酸,但未按规定在5日内将该批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浙江圣达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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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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