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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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佰纳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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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民终35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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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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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仁兴与常熟市古里镇贝美佳母婴生活馆、深圳市西倍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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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81民初5270号之一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沈仁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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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09-30 |
| 3 |
魏宏与高新区中和瑞阳宝贝母婴店、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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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4864号之一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魏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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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8-19 |
| 4 |
沈仁兴与常熟市古里镇贝美佳母婴生活馆、深圳市西倍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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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6285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沈仁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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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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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贺贺与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诺康华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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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4民初254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张贺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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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3-09 | 2020-03-30 |
| 6 |
魏宏与高新区中和瑞阳宝贝母婴店、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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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9387号 | 产品责任纠纷 |
原告-魏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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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0-16 | 2019-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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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与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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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8391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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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19-05-13 | 20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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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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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执保705号 | 财产保全 |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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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19-04-17 | 2020-08-06 |
| 9 |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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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执保415号 | 财产保全 |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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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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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19-03-05 | 2020-08-06 |
| 10 |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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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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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执保414号 | 财产保全 |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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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19-03-05 | 2020-08-06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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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粤0111民初5230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黄素兰、卫东区亿嘉宝婴幼儿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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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523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黄素兰 卫东区亿嘉宝婴幼儿生活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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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5230号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黄素兰、卫东区亿嘉宝婴幼儿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内容为:1、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汕头培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上诉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6654170号、第47177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钙婴幼儿辅食营养包”产品;2、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为汕头培芝公司、广东江中安康公司连带赔偿上诉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包含合理费用);3、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联系人:020-83008370、83007441张助理、许书记员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529203972019-11-1417:41:03:0(2019)粤0111民初5230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黄素兰、卫东区亿嘉宝婴幼儿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上诉,公告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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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 2 |
(2019)粤0111民初5235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黄素兰、卫东区亿嘉宝婴幼儿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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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523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黄素兰 卫东区亿嘉宝婴幼儿生活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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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5235号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黄素兰、卫东区亿嘉宝婴幼儿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内容为:1、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汕头培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上诉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6654170号、第47177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DHA婴幼儿辅食营养包”产品;2、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为汕头培芝公司、广东江中安康公司连带赔偿上诉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包含合理费用);3、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联系人:020-83008370、83007441张助理、许书记员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529204002019-11-1417:41:00:0(2019)粤0111民初5235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黄素兰、卫东区亿嘉宝婴幼儿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上诉,公告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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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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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5235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黄素兰、卫东区亿嘉宝婴幼儿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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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523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黄素兰 卫东区亿嘉宝婴幼儿生活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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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5235号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黄素兰:本院受理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黄素兰、卫东区亿嘉宝婴幼儿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1民初523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侵害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6654170号“”、第47177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DHA婴幼儿辅食营养包”产品;二、被告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6654170号“”、第47177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DHA婴幼儿辅食营养包”产品;三、被告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含合理费用);四、被告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含合理费用);五、驳回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联系人:020-83007441许书记员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528456172019-09-2915:42:51:0(2019)粤0111民初5235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黄素兰、卫东区亿嘉宝婴幼儿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公告,判决,有限公司,药业,原告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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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 4 |
(2019)粤0111民初5230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黄素兰、卫东区亿嘉宝婴幼儿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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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523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黄素兰 卫东区亿嘉宝婴幼儿生活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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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5230号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黄素兰:本院受理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黄素兰、卫东区亿嘉宝婴幼儿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1民初523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侵害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6654170号“”、第47177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钙婴幼儿辅食营养包”产品;二、被告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6654170号“”、第47177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钙婴幼儿辅食营养包”产品;三、被告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含合理费用);四、被告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含合理费用);五、驳回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联系人:020-83007441许书记员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528454912019-09-2915:43:12:0(2019)粤0111民初5230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培芝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黄素兰、卫东区亿嘉宝婴幼儿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公告,判决,有限公司,药业,原告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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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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