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天城执罚决字[2017]61号 | 县行政执法局 |
经查实被处罚人于2016年5月开始在天台县XX村建设房屋。被处罚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一幢三层厂房,总建筑面积4304.29平方米。有如下证据:立案审批表、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身份证复印件、房产测绘图、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现状平面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肆佰叁拾叁元(¥133433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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