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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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锐佳、崇正创新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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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赖锐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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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锐佳、崇正创新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赖锐丰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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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赖锐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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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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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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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315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林志强 当事人- 崇正创新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崇正创新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合伙罗珊虹 被告- 崇正创新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合伙 指航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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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3民初31545号 崇正创新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林志强与被告指航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崇正创新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31545号。被告指航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出反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反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20日14时30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罗珊虹 电话:0755-25038269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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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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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3154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辛颖 当事人- 崇正创新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崇正创新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合伙罗珊虹 被告- 崇正创新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合伙 指航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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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3民初31544号 崇正创新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辛颖与被告指航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崇正创新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31544号。被告指航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起反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反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20日14时30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罗珊虹 电话:0755-25038269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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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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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3154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翟南亚 当事人- 崇正创新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崇正创新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合伙罗珊虹 被告- 崇正创新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合伙 指航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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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3民初31546号 崇正创新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翟南亚与被告指航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崇正创新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31546号。被告指航汽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出反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反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20日14时30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罗珊虹 电话:0755-25038269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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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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