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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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海定与祝国彬、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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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1民初158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韦海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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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23 |
2 |
沈启炳与周小艳、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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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4民初235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沈启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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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0-26 |
3 |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黎哲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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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民终109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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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10-19 |
4 |
黎维后、刘诗秀等与杨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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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23民初69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刘诗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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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1-01-25 |
5 |
罗竟海、魏观等与任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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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3民初151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罗竟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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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9-30 | 2020-02-18 |
6 |
阮氏金泉、阮公理等与凌学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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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3民初98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阮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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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19-12-16 |
7 |
高安市富海汽运有限公司与熊爱国、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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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2民初39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高安市富海汽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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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19-06-27 | 2019-11-14 |
8 |
高安市富海汽运有限公司与熊爱国、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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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2民初39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高安市富海汽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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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县人民法院 | 2019-03-08 | 2019-07-09 |
9 |
申请执行人池美琴、严宇、宇欣雨、严仁海、王米香与被执行人郑锦发、唐高全、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拍卖成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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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027执553号之三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严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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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县人民法院 | 2018-11-13 00:00:00 | 2018-12-17 |
10 |
申请执行人池美琴、严宇、严欣雨、严仁海、王米香与被执行人郑锦发、唐高全、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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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027执553号之二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严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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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县人民法院 | 2018-10-15 | 2018-12-1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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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闽0623民初98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阮公理 阮氏金泉 被告- 凌学恩 南昌国超物流有限公司 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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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G31 | 2019-11-19 |
2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阮公理 阮氏金泉 被告- 凌学恩 南昌国超物流有限公司 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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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G80 | 2019-07-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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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9民初3562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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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356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罗其江 被告- 牛振喜 韩佳佳 太康县安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曾海敏 南昌国超物流有限公司 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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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素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1162719******1525,住河南省太康县杨庙乡牛王庄行政村牛庄52号):本院受理原告罗其江诉你及被告牛振喜、韩佳佳、太康县安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曾海敏、南昌国超物流有限公司、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8699.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50元(50元/天×43天)、营养费4500元(50元/天×90天)、残疾赔偿金222296元(55574元/年×20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7273.3元【父亲31924元/年×15年×20%÷3人=31924元;母亲31924元/年×18年×20%÷3人=38308.8元;女儿31924元/年×6年×20%÷2人=19154.5元;儿子31924元/年×15年×20%÷2人=47886元】、误工费27810元(154.5元/天×180天)、护理费13905元(154.5元/天×90天)、鉴定费215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479783.51元。现起诉要求判令你及其余八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6月10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由审判员陈新政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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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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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3562号之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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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356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罗其江 被告- 牛振喜 秦素英 韩佳佳 太康县安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南昌国超物流有限公司 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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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海敏(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6010219******0552,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工人新村味宿3栋1单元602室):本院受理原告罗其江诉你及被告牛振喜、秦素英、韩佳佳、太康县安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南昌国超物流有限公司、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8699.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50元(50元/天×43天)、营养费4500元(50元/天×90天)、残疾赔偿金222296元(55574元/年×20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7273.3元【父亲31924元/年×15年×20%÷3人=31924元;母亲31924元/年×18年×20%÷3人=38308.8元;女儿31924元/年×6年×20%÷2人=19154.5元;儿子31924元/年×15年×20%÷2人=47886元】、误工费27810元(154.5元/天×180天)、护理费13905元(154.5元/天×90天)、鉴定费215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479783.51元。现起诉要求判令你及其余八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6月10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由审判员陈新政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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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3 |
(2019)浙0109民初3562号之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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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356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罗其江 被告- 南昌国超物流有限公司 及牛振喜 秦素英 韩佳佳 太康县安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曾海敏 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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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国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5KW3C0Y,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大塘坪乡政府大楼二楼205室):本院受理原告罗其江诉你单位及被告牛振喜、秦素英、韩佳佳、太康县安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曾海敏、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8699.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50元(50元/天×43天)、营养费4500元(50元/天×90天)、残疾赔偿金222296元(55574元/年×20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7273.3元【父亲31924元/年×15年×20%÷3人=31924元;母亲31924元/年×18年×20%÷3人=38308.8元;女儿31924元/年×6年×20%÷2人=19154.5元;儿子31924元/年×15年×20%÷2人=47886元】、误工费27810元(154.5元/天×180天)、护理费13905元(154.5元/天×90天)、鉴定费215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479783.51元。现起诉要求判令你及其余八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6月10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由审判员陈新政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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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4 |
(2019)浙0109民初356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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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356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罗其江 被告- 秦素英 韩佳佳 太康县安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曾海敏 南昌国超物流有限公司 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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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振喜(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162719******1513,住河南省太康县杨庙乡牛王庄行政村牛庄52号):本院受理原告罗其江诉你及被告秦素英、韩佳佳、太康县安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曾海敏、南昌国超物流有限公司、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8699.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50元(50元/天×43天)、营养费4500元(50元/天×90天)、残疾赔偿金222296元(55574元/年×20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7273.3元【父亲31924元/年×15年×20%÷3人=31924元;母亲31924元/年×18年×20%÷3人=38308.8元;女儿31924元/年×6年×20%÷2人=19154.5元;儿子31924元/年×15年×20%÷2人=47886元】、误工费27810元(154.5元/天×180天)、护理费13905元(154.5元/天×90天)、鉴定费215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479783.51元。现起诉要求判令你及其余八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6月10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由审判员陈新政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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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5 |
(2019)浙0109民初3562号之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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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356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罗其江 被告- 牛振喜 秦素英 太康县安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曾海敏 南昌国超物流有限公司 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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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佳佳(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1272419******1543,住河南省太康县杨庙乡葛庄行政村封庄):本院受理原告罗其江诉你及被告牛振喜、秦素英、太康县安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曾海敏、南昌国超物流有限公司、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8699.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50元(50元/天×43天)、营养费4500元(50元/天×90天)、残疾赔偿金222296元(55574元/年×20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7273.3元【父亲31924元/年×15年×20%÷3人=31924元;母亲31924元/年×18年×20%÷3人=38308.8元;女儿31924元/年×6年×20%÷2人=19154.5元;儿子31924元/年×15年×20%÷2人=47886元】、误工费27810元(154.5元/天×180天)、护理费13905元(154.5元/天×90天)、鉴定费215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479783.51元。现起诉要求判令你及其余八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6月10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由审判员陈新政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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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6 |
原告高安市福海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熊爱国、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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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2民初39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高安市福海汽运有限公司 被告- 熊爱国 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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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安市福海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熊爱国、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赣0112民初39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并定于2019年6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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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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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12473号之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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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1247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罗其江 被告- 牛振喜 秦素英 韩佳佳 太康县安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曾海敏 南昌国超物流有限公司 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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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振喜(411627XXXXXXXX1513,男,汉族,河南省太康县杨庙乡牛王庄行政村牛庄52号)、秦素英(411627XXXXXXXX1525,女,汉族,住址同上)、韩佳佳(412724XXXXXXXX1543,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罗其江诉被告牛振喜、秦素英、韩佳佳、太康县安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曾海敏、南昌国超物流有限公司、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1247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作出裁定如下:准许罗其江撤回对牛振喜、秦素英、韩佳佳、太康县安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曾海敏、南昌国超物流有限公司、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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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
8 |
(2018)浙0109民初12473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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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1247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罗其江 被告- 牛振喜 秦素英 韩佳佳 太康县安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曾海敏 南昌国超物流有限公司 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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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振喜(411627XXXXXXXX1513,男,汉族,河南省太康县杨庙乡牛王庄行政村牛庄52号):本院受理原告罗其江诉被告牛振喜、秦素英、韩佳佳、太康县安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曾海敏、南昌国超物流有限公司、南昌运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462531.51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非医保费用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诉讼费由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十九号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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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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