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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沧新大街27号473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41
    • 法院公告 6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4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贺明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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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04执1426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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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1-07-21 2021-07-31
    2

    李泽勇与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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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民初189号之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李泽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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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0 2021-08-26
    3

    四川峨眉山峨胜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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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民初99号之二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四川峨眉山峨胜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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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0 2021-08-26
    4

    杨万亮、王红艳等与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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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民初1930号之二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王红艳
    杨万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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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0 2021-06-30
    5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贺明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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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104执142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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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1-06-07 2021-07-31
    6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陶光雪、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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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民初45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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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31 2021-07-19
    7

    蒲松林与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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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民初37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蒲松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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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31 2021-06-30
    8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泽华丁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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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9执恢797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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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21-05-29 2021-07-23
    9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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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执异144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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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5 2021-06-08
    10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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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执异103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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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6-08

    法院公告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

    原告-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孙红旭 陈兴华 北京旗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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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G61 2020-11-26
    2 (2020)川01民初443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成都财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刘军 卢苹 黄媛琼 万宗宇 岳军 成都长湖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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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G32 2020-11-22
    3 - -

    原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分所 福建普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建分所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分所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分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分所 厦门欣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建分所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分所 福建中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更新及分级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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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版 2020-10-15
    4 (2018)闽0206执1559号 -

    原告-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凯达实业有限公司 方雪兰 苏珠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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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七版 2020-09-16
    5 (2019)闽0206执异187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被告- 厦门大江贸易有限公司 海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王蓓 李枝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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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G23 2019-12-31
    6 (2018)闽0206执1559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被告- 厦门凯达实业有限公司 海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方雪兰 苏珠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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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G23 2019-12-3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恒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麦金香、周燕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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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民初300号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麦金香 周燕 南昌市恒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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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恒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麦金香、周燕:本院受理原告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恒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麦金香、周燕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昌市恒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4909142.54元,利息6293044.419元(利息计至2021年2月1日,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本息合计11202186.96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南昌市恒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价值为2004.02142万元的松下贴片机等设备动产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2013008;3、判令被告麦金香、周燕对被告南昌市恒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含复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律师费等相关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上述被告连带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团队(民二庭)王璐、周海燕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858号联系电话:0791-881626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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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9
    2

    致厦门净雄贸易有限公司、蔡群清、王维霞、福建朗仕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朗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公告(202003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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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203民初1389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净雄贸易有限公司 蔡群清 王维霞 福建朗仕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朗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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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告厦门净雄贸易有限公司、蔡群清、王维霞、福建朗仕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朗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净雄贸易有限公司、蔡群清、王维霞、福建朗仕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朗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203民初13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净雄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18年8月1日利息、罚息和复利为2755877.56元,之后的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0.18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0元;二、被告蔡群清、王维霞、福建朗仕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朗仕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告厦门净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厦门净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厦门净雄贸易有限公司在编号为P2015M17SZXYH0002-01的《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信托收益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二O二〇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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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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