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乐山市商业银行五通支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与峨边瑞凯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朱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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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12民初3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五通支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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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1-27 |
| 2 |
关于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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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02执725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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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1-01-06 |
| 3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与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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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民初1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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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9 | 2020-11-04 |
| 4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与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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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民初1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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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11-04 |
| 5 |
湖北东方天龙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守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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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32民初6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湖北东方天龙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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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10-30 |
| 6 |
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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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执1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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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4 | 2018-12-31 |
| 7 |
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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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民初1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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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25 | 2018-12-13 |
| 8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山科尔碱业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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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执71号 |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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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16 | 2018-09-23 |
| 9 |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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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执保24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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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6-19 | 2018-06-25 |
| 10 |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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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13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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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6-01 | 2018-08-16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峨边瑞凯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朱永明 刘晓梅 李敏 聂海洲 乐山守正贸易有限公司 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 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程瑞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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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G43 | 2020-06-30 |
| 2 | (2017)川11执165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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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2-22 |
| 3 | (2017)川0104民初65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鸿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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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宁城县人民法院 | G91 | 2017-09-07 |
| 4 | (2017)川0104民初65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鸿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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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7-03-30 |
| 5 | (2015)乐民初字第149号 | -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被告- 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川金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罗东平 程瑞华 程瑞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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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6-10-09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8)川0104执201号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11 | 详情 |
| 2 | (2016)攀川04执16号 |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2-15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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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02民初139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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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1393号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以2000万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4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后扣减47.9万元);二、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68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高奕联系电话:0833-2422702二O一八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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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 |
| 2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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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执165号 | -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当事人- 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科尔碱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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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11执165号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乐山科尔碱业有限公司、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程瑞光、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川11执1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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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
| 3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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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执165号 | - |
原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当事人- 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科尔碱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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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11执165号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乐山科尔碱业有限公司、四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程瑞光、乐山市金光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你履行偿还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所支付费用共计人民币37921325.00元、执行费105322.00元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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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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