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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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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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3336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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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07 | 2020-01-03 |
2 |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思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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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19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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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30 | 2019-12-12 |
3 |
互诉被告)、互诉原告)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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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006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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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01 | 2019-09-17 |
4 |
深圳安茂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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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34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安茂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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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4-12 | 2019-11-25 |
5 |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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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特317、318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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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8 | 2019-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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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心海视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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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执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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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27 | 2019-05-17 |
7 |
深圳亿帮桂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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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5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亿帮桂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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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3-19 | 2019-0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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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5执535号公告(结案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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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5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郭立志。深圳亿帮桂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栋B座楼 郑德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亿帮桂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大勘杨门工业区栋楼 被告-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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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0305执53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亿帮桂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大勘杨门工业区51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69075H。法定代表人:郑德秀。被执行人: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B4座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26146B。法定代表人:郭立志。申请执行人深圳亿帮桂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05民初152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27813.7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8778.5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9日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领取金额为28461.53元并于当天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2017)粤0305民初15280号民事判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317元已依法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305民初1528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羊大雄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王志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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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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