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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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0718号 | 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0718号被处罚人:台州影尚影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APF314G住所: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银安街388号鑫悦广场2-305法定代表人:史啸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从2019年8月22日开始对台州影尚影业有限公司涉嫌设置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8月27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台州影尚影业有限公司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银安街388号鑫悦广场2-305主要从事电影放映。被处罚人为了经营需要,从2019年5月17日开始,在鑫悦广场2号门第二层至第四层(二层窗檐以上)南侧外墙体设置有一个字体招牌,主要内容为“宁波影都”及LOGO,每个字体的长约为2.6米,宽约为2.6米。上述招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第7.0.14要求(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影响市容,本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向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同月24日17时前自行拆除,但被处罚人逾期未拆除上述所设置的招牌。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孙运磊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台州影尚影业有限公司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银安街388号鑫悦广场2-305主要从事电影放映。2.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2019年8月22日拍摄),证实了上述招牌的设置地点、规格尺寸、内容等情况。3.孙运磊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于2019年5月17日开始设置了上述招牌。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台路综执罚责改通字〔2019〕第4046号)及文书送达回证,证实了本机关已责令被处罚人限期拆除所设置招牌的事实。5.孙运磊的询问笔录以及执法人员2019年8月27日拍摄的照片,证实了被处罚人逾期未拆除上述所设置的招牌。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身份证复印件。本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设置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市容,并逾期不改正。现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被处罚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路桥各网点,户名: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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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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