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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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邓尔宗与东莞市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世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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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763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邓尔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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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0-11-06 |
2 |
东莞市麻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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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保1050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麻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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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5-15 | 2019-05-30 |
3 |
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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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民初3407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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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1-15 | 2019-01-17 |
4 |
东莞市麻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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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民终10058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麻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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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4 | 2019-12-23 |
5 |
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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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27023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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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4-09 | 2019-01-15 |
6 |
东莞市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丽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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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2562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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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12-06 | 2018-02-05 |
7 |
东莞市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丽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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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2567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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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12-06 | 2018-02-05 |
8 |
东莞市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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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2625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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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12-04 | 2018-02-05 |
9 |
东莞市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包应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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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2625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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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12-04 | 2018-02-05 |
10 |
东莞市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丁学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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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2625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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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12-04 | 2018-02-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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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民初154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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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542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道里广告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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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5424号东莞市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燕凤):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道里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审限告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保全情况告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原告诉请:1.你立即向原告支付服务费6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其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9日为2050元);2.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原告与你签订《麻涌商业广场项目广告策划设计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你开发的“麻涌商业广场”项目提供广告整合推广服务;服务期为3个月,自2019年9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每月服务费为65000元,总服务费为195000元,每月服务费应于次月15日前支付;逾期付款超过10日,应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你提供了相应的广告整合推广服务。原告多次催促你付款,但你均拒绝支付,至今仍拖欠原告服务费65000元。你为一人公司,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你的股东,不能证明你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对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以诉,祈获救济。原告提交了《麻涌商业广场项目广告策划设计服务合同》、富盈今朝11月广告工作单、11月全案广告推广工作清单检查情况说明、富盈今朝成果报告、微信聊天记录、东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等证据。另,查封裁定主文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6705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据此查封你的银行账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4月7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5号)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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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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