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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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乐庭与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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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285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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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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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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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辖终192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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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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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4318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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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43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肖峰 被告- 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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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刘肖峰诉被申请人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74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4318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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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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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41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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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4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肖峰 被告- 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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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肖峰诉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1741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向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建华、何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489744元(大写:肆拾捌万玖仟柒佰肆拾肆元整)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17232元,合计为506976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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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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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42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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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42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肖峰 被告- 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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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肖峰诉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1742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向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建华、何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308889元(大写:叁拾万捌仟捌佰捌拾玖元整)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10868元,合计为319757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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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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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41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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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4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肖峰 被告- 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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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肖峰诉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1741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向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建华、何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417900元(大写:肆拾壹万柒仟玖佰元整)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14704元,合计为432604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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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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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41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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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4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肖峰 被告- 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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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肖峰诉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1741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向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建华、何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436183元(大写:肆拾叁万陆仟壹佰捌拾叁元整)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15347元,合计为451530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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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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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41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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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41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肖峰 被告- 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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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肖峰诉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1741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向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建华、何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425089元(大写:肆拾贰万伍仟零捌拾玖元整)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14957元,合计为440046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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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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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41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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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4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肖峰 被告- 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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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肖峰诉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1741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向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建华、何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618288元(大写:陆拾壹万捌仟贰佰捌拾捌元整)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21754元,合计为640042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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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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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41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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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41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肖峰 被告- 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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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肖峰诉中山市普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福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1741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向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建华、何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404384元(大写:肆拾万肆仟叁佰捌拾肆元整)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14238元,合计为418612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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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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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2850号原告彭乐庭与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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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28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彭乐庭 被告- 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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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2850号福建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乐庭与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已不在工商注册登记地址营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98万元,被告福建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福建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按照中间结算利息金额588000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8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计算延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起诉之日利息为196000元)。第1、2项暂定金额合计1764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10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二十九日534548622020-07-2917:50:59:18(2020)粤0117民初2850号原告彭乐庭与广州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举证,被告,有限公司,原告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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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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