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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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泽南与株洲华星建造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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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民辖终5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泽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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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8-19 |
2 |
湖南艾必莉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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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304执保3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湖南艾必莉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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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7-26 |
3 |
申请执行人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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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26执23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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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5-31 |
4 |
莫凌与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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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3民终37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莫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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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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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袁军兴与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袁军兴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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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民辖终17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上诉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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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5 |
6 |
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黄江林与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黄江林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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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民辖终2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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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5 |
7 |
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管章平与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管章平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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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民辖终18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上诉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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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5 |
8 |
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管林生与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管林生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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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民辖终19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上诉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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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5 |
9 |
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朱香花与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朱香花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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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民辖终20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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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5 |
10 |
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袁军焊与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袁军焊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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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民辖终16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上诉人-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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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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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鲁04民终149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隆盛建材租赁站 被上诉人- 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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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3 | 2018-01-04 |
2 | (2017)鲁04民终149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隆盛建材租赁站 被上诉人- 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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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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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5执恢147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9 | 详情 |
2 | (2021)湘1026执233号 | 汝城县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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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5执3746号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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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3746号 | - |
当事人- 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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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执3746号喻军、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通过新闻媒体、法院公告及现场张贴等形式,公告对被执行人喻军(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412122716)、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28618604X)及其法定代表人张耀实施的限制高消费令。在本院解除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前,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受理社会公众以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3902285224(工作日8:00—17:00)联系地址:收件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99号邮编:511458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经办人:郑伟军电话:020-83007128送达人:梁儒锋电话:020-83007128536060042020-10-1517:18:21:511(2020)粤0115执3746号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公告高消费,购买,社会,执行,电话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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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2 |
(2020)粤0115执3746号广州品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喻军、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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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37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品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喻军 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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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执3746号喻军、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品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喻军、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喻军、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喻军、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5执37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喻军、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395539.42元的财产。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经办人:郑伟军电话:020-83007128送达人:梁儒锋电话:020-83007128536060052020-10-1517:18:22:772(2020)粤0115执3746号广州品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喻军、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有限公司,工程,喻军,枣庄市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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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3 |
(2020)粤0115执4668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与喻军、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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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46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被告- 喻军 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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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执4668号喻军、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与喻军、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执行人喻军、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被执行人喻军、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5执46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喻军、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7,757元的财产。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经办人:郑伟军电话:020-83007128送达人:梁儒锋电话:020-83007128536061792020-10-1517:29:04:992(2020)粤0115执4668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与喻军、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有限公司,工程,喻军,枣庄市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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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4 |
(2020)粤0115执4668号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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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4668号 | - |
当事人- 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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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执4668号喻军、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现通过新闻媒体、法院公告及现场张贴等形式,公告对被执行人喻军(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412122716)、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28618604X)及其法定代表人张耀实施的限制高消费令。在本院解除对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前,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受理社会公众以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3902285224(工作日8:00—17:00)联系地址:收件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99号邮编:511458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经办人:郑伟军电话:020-83007128送达人:梁儒锋电话:020-83007128536061772020-10-1517:29:05:308(2020)粤0115执4668号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公告高消费,购买,社会,执行,电话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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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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