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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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市地税稽罚[2018]16号 |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
1、2014年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用于生产经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经核实,至2014年12月31日,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环南路一号地块)54981782.33元。楼盘可售面积8601.87平米。单位面积开发成本6391.84元,售楼部建筑面积62.08平方米,售楼部开发成本396805.43元。售楼部设计装修费用150000元,构成房产原值546805.43元。未申报缴纳2014年售楼部房产税。应补2014年房产税4593.17元。2015年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用于生产经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经核实,至2015年12月31日,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镜湖新区绍齐公路A地块)130510449.32元。楼盘可售面积19086.07平米。单位面积开发成本6837.99元,售楼部建筑面积76.89平米,售楼部开发成本525773.05元。售楼部设计装修费用190000元,构成房产原值715773.05元。未申报缴纳2015年售楼部房产税。应补2015年房产税6012.49元。2016年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用于生产经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经核实,至2015年12月31日,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镜湖新区绍齐公路A地块)168065789.21元。楼盘可售面积19086.07平米。单位面积开发成本8805.68元,售楼部建筑面积76.89平米,售楼部开发成本677068.74元。售楼部设计装修费用190000元,构成房产原值867068.74元。未申报缴纳2016年售楼部房产税。应补2016年房产税7283.38元。2、2015年12月,在商品营销活动中,对本单位员工通过“组织旅游活动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的形式进行营销业绩奖励,发生相关费用54000元,未作当期工资薪金,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扣个人所得税13445元。3、2014年1-12月书立购销合同伍份,合同金额合计816159.50元,施工、安装合同伍份,合同金额合计859869元,勘察、设计合同叁份,合同金额合计188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2014年1-12月书立财产保险单陆份,发票代替保单使用,保费金额合计50740.4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2015年9月书立加工承揽合同壹份(测绘),合同金额36528元,3月书立工程施工合同壹份,合同金额1938985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应补印花税600.00元。2015年1-12月书立财产保险单陆份,发票代替保单使用,保费金额合计44851.45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应补印花税44.80元。2016年1月书立房屋租赁合同两份,合同金额合计12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应补印花税120元。2016年1-12月书立财产保险单伍份,保费金额22102.19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应补印花税22.10元。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其他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2014-2016年度少缴房产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944.52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2014-2016年度印花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17.25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未按规定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未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罚款6722.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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