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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茂华食品

    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商业街
    • 简介:-
    • 法律诉讼 37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3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等与贺企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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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终4950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
    刘学彬
    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9-04
    2

    贺企红、卞维与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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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5民初794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贺企红
    卞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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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20-12-21 2020-12-21
    3

    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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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4民终742号 股权转让纠纷

    上诉人-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大茂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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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1-01-11
    4

    唐勇与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茂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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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402民初4551号 合同纠纷

    原告-唐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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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2020-11-17 2020-12-14
    5

    中程租赁有限公司、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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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4执359号之二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程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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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12 2020-09-10
    6

    中程租赁有限公司、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四川茂华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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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402执1840-1号 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程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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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2020-06-22 2020-12-07
    7

    中程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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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402执异13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程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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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2020-04-26 2020-11-20
    8

    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与云南甜蜜事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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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402民初7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
    云南甜蜜事业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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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2020-04-24 2020-07-03
    9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四川谷吉科技有限公司及永州市冷水滩区旺顺副食店生产销售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商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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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湘11民初761号 -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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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11 2019-12-19
    10

    卞维申请、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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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402执保386号 财产保全

    申请人-贺企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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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2019-10-29 2019-11-20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卞维 贺企红 被告- 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 赵建华 刘学彬 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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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G23 2020-08-27
    2 (2018)川0191民初4631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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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G73G76中缝 2018-04-10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川1402执恢544号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12-06 详情
    2 (2021)沪0105执3342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7-15 详情
    3 (2021)川1402执437号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1-28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送达裁判文书——贺企红,卞维,赵建华,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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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终4950号 借款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赵建华 刘学彬 卞维 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贺企红 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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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终4950号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诉人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刘学彬、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企红、卞维、原审被告赵建华、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民终49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刘学彬、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刘学彬、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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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9
    2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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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5民初794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卞维 贺企红 被告- 刘学彬 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赵建华 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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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5民初7943号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贺企红,卞维诉被告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赵建华,刘学彬,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刘学彬,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就(2020)沪0105民初7943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长宁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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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3
    3

    送达裁判文书——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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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5民初794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贺企红 卞维 被告- 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 赵建华 刘学彬 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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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5民初7943号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贺企红、卞维与被告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赵建华、刘学彬、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05民初7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事审判庭(互联网案件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宁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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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5
    4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刘学彬,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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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5民初794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贺企红 卞维 被告- 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 赵建华 刘学彬 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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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5民初7943号刘学彬、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贺企红、卞维与被告上海华宝食品厂有限公司、赵建华、刘学彬、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大茂华食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长宁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 收起

    ... 展开
    2020-08-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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