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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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环罚决字[2020]8-07-1号 |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罚决字[2020]8-07-1号天台县基投建材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3MA2AKHHR4Q住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248号法定代表人:汤克演2020年7月1日,我局天台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王村制砂点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制砂生产线项目未经环评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在天台县福溪街道王村投入生产。你单位的这一行为涉嫌环境违法,我局于2020年7月1日立案,现查明以下事实:你单位王村制砂点制砂项目2018年8月开工建设,2019年5月投入生产。总投资额人民币12023025.06元,主要以高铁隧道产生的洞渣为材料,砂石成品为高铁定制产品。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为鄂破机1台、圆锥机1台、振动筛2台。项目生产工艺为原料→破碎→清洗→筛分→成品。主要污染物为破碎粉尘和清洗废水。项目配套建有水喷淋除尘设施和废水沉淀池。2020年7月1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自认王村制砂点制砂生产线项目未经环评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情况属实,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根据以上事实,我局认为:你单位王村制砂点制砂生产线项目未经环评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基本情况。证据二、汤克演、庞永茂、范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各自身份。证据三、《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庞永茂系你公司经理并全权委托其办理环保相关事宜。证据四、《证明》1份,证明范俊系你公司员工。证据五、被询问人为庞永茂的《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为范俊的《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四项事实:(一)你单位王村制砂点制砂生产线项目未经环评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二)你单位王村制砂点制砂生产线项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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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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