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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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攀米市监处〔2021〕51042121000207号 | 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5.000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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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 详情 |
2 | 米市监罚〔2019〕171号 | 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你分公司在购进、销售上述监督抽验批次的蛋苕酥时,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方及生产厂家资质、进货票据、食品出厂检验报告,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你分公司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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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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